(2000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 *令第280號公布,根據2018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19年3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加強人民幣管理,維護人民幣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制、發行、流通和回收應當遵守本條例。
規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第四條?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的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是按面值支付的。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人民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阻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設計和印刷
第七條?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設計,並報國務院批準。
第八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業企業印制。
第九條?印制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準和印制計劃印制人民幣。
第十條?印制人民幣的企業應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上交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銀行,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銷毀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
第二章設計和印刷
第十壹條?原印制的人民幣和原模型用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加封。
第十二條?印制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制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除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幣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復制、進口、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制人民幣專用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有關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刷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準樣品。由印制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制。人民幣樣本貨幣上應印有“樣本貨幣”字樣。
第三章發行與回收
第十五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報國務院批準。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公布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和主要特征。
在新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金融機構支付新人民幣。
第十七條?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印制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將公布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和主要特征。
在修訂後的人民幣發行公告前,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金融機構支付修訂後的人民幣。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版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款式、規格、發行數量和發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主題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款式、規格、發行數量和發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金融機構支付紀念幣。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銀行,並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資金。各級人民幣發行銀行的行長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未進入流通領域,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中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資金的調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使用人民幣發行資金,不得幹預或者阻礙人民幣發行資金的調撥。
第三章發行與回收
第二十壹條?特定版本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金融機構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幣,金融機構不得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公眾免費兌換殘缺、汙損的人民幣,並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拾獲後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與保護
第二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證券掉期業務。
第二十五條?禁止流通中的人民幣非法交易。紀念幣的銷售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市場上流通的人民幣。
第二十九條?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攜帶人民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四章流通與保護
第三十壹條?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上繳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並進行登記;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上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三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大,有新版偽造人民幣或者其他制造、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數量較少的,由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登記造冊,向持票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票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申請鑒定。收繳和鑒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人民幣真偽鑒定服務。
蓋有“假幣”字樣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營業機構按照面額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上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免費提供人民幣真偽鑒別服務。
第三十六條?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銷毀。
第三十七條?人民幣防偽鑒別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生產。人民幣防偽鑒別器國家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幣不得流通:
(壹)殘缺、汙損的不能兌換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處罰
第三十九條?印制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壹)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準和印制計劃印制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移交給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銀行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銷毀全部不合格人民幣產品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提供印制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處罰
第四十壹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故意損壞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第三十壹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人民幣的設計、印制和發行。
人民幣的單位是元,人民幣輔幣的單位是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行人民幣已經60多年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完善和提高。迄今已發行五套人民幣,形成了紙幣與金屬幣、普通紀念幣與貴金屬紀念幣等多品種、多系列的貨幣體系。
除1、2、5分外,第壹套、第二套、第三套人民幣已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幣於2018年5月1日停止流通(1分、5分紙幣和1元硬幣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幣主要是1999發行的第五套人民幣。。
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此間召開的壹次會議上透露,將爭取盡快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會議認為,在當前我國經濟新常態下,央行探索發行數字貨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015 165438+10月30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布人民幣正式納入IMF SDR貨幣籃子,權重為10.92%。該決議將於2016 10 1生效。
參考資料:
人民幣-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