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施工企業勞務用工管理模式大概有以下幾種:項目管理者聯盟
工程分包。即直接將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外協施工隊伍,當然前提是工程分包需經建設方同意和分包方具有相應資質。如蘇通長江大橋北主塔施工塔吊的組裝與拆卸、上海正大廣場、金茂大廈、環球金融中心等工程的鋼筋、混凝土鋼結構制作與安裝、機電安裝、空調、消防、強弱電、電梯、給排水項目施工就是采用了工程分包形式。service.mypm.net
勞務分包。即將壹些輔助工程(防護工程)或技術含量低的工序,以勞務分包的形式承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公司。深圳紅樹西岸特大住區工程中的砌築、水電安裝、腳手架項目分包就屬此例。項目管理者聯盟
勞務派遣。即對技術性很強或安全責任重大,采取由職工帶領或職工與勞務工穿插在壹起的方式施工。已在上海寶鋼、揚子石化、儀征化纖、寧波北侖港發電廠、珠海PTA等特大型工業和動力生產企業設備維護或檢修及其配套工程中實施多年,被證明是行之有效典型的架子隊管理模式。項目管理者聯盟
與單個人簽定勞動合同。對項目急需的緊缺工種、特殊工種等,從社會上短期聘用有資格的技術工人等。像中建陽光鋼構急招有證電焊工,中國鐵建急招赴沙特麥加項目施工、信奉穆斯林的工人就屬此類。club.mypm.net
在以上幾種勞務用工管理模式中,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務派遣機構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由於勞務派遣具有成本低、用工靈活、法律約束少等特點,國內許多企業很願意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壹些大中型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紛紛采用這種用工形式,使勞務派遣用工成為壹種重要的用工方式。但是,企業在享受勞務派遣用工靈活、便利的好處時,也承擔著各種風險。在新的勞動法律環境下,如何辨析這些風險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範,已經引起越來越多企業的關註和重視。項目管理者聯盟
勞務派遣用工面臨的四大風險項目管理者聯盟
勞務派遣無效風險。壹是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壹些企業在使用勞務派遣工時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勞務派遣工支付工資,費用不進入企業工資總額,不發工作證,不對勞務派遣工考勤,不辦理任何錄用手續,甚至不要求勞務派遣工遵守企業的全部規章制度等等。然而在企業與員工發生爭議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仍然確認勞務派遣工與用工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用工企業直接承擔責任,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壹些為企業提供勞務派遣工的派遣單位不具有勞務派遣資質,從而造成勞務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使勞務派遣無效。二是派遣過程中未履行正規手續。壹些勞務派遣公司為節省成本、規避風險或者因工作疏忽,未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爭議,用工企業將面臨高額經濟補償金以及補交社會保險費用的風險。三是企業留用與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務派遣工的風險。在企業替勞務派遣公司代發工資情況下,容易發生此類問題。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企業因未獲知此信息、工作疏忽或急於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勞務派遣工的工作,也未及時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務派遣工與企業之間形成無書面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這種勞務派遣被確定無效後,企業要為勞務派遣工支付和補交社會保險費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項目管理者聯盟
國家政策調整風險。壹是勞務派遣範圍的調整。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2007年12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作出解釋: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二是社會保險、公積金以及同工同酬等政策的調整。節省成本是企業選擇勞務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企業直接招錄員工,每月須支付工資總額40%~50%的附加費用(包括社會保險、公積金等項目)。而采用勞務派遣方式,企業只需要支付勞務工社會保險費以及勞務派遣管理費,並且勞務派遣公司壹般會利用各地區社保政策存在的差異,采用異地派遣形式,在不發達地區設置機構並為勞務派遣工參保,這樣社會保險費用大大降低,而其他工資附加費用幾乎不需支付。對於用工企業來說,即使增加部分勞務管理費,仍較直接用工成本低得多。如果將來國家政策調整,如社保關系可便捷地跨地區轉移,勞務派遣工按實際工作地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繳付的普及,管理部門加大對勞務派遣公司附加費的核查、征繳力度等,這樣,勞務派遣的成本優勢將蕩然無存。另外,《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壹旦該條法律得到落實,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成本優勢就將消失。項目管理者聯盟
在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由於勞務派遣特有的“雙重三方”結構,往往會出現人員補充不及時、勞務派遣工不服從管理、社會保險手續增減遲延等問題。勞務派遣機構通常向幾家企業同時提供派遣服務,由於大多數企業用工的周期相同,勞務派遣單位很難同時、足額滿足所有用工企業的勞務訂單,而用工企業又不願意自主招工,從而會經常無法按時完成人員補充計劃。由於勞務派遣工屬於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企業缺乏歸屬感,容易產生勞務派遣工工作懈怠、紀律松弛、執行力差等問題。pmp.mypm.net
連帶責任風險。《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為勞務派遣工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又無力支付高額的工傷保險費,這時用工企業就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替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費用。更嚴重的情況是,勞務派遣單位倒閉或出現其他問題,這時用工企業就要承擔起所有對勞務派遣工的法定義務。項目經理博客
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防範項目管理者聯盟
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按《勞動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的公司,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的經營範圍應包含勞務派遣業務。此外,應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經濟實力、聲譽、社保登記地、主要工源地、勞務派遣配套服務等信息進行收集、核實、比較,最好通過競標的方式進行公開選擇。對已選擇的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督,主要是勞務派遣工工資發放、社會保險手續辦理等方面,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按月提供勞務派遣工工資領取簽收單或銀行回單、社保部門蓋章的社會保險新增參保人員申報表等材料的復印件,也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授權由用工企業代其直接向勞務工發放工資。項目管理者聯盟
完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勞務派遣協議中,除壹般合同應註意的事項以及《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的條款外,還應考慮以下內容:第壹,明確勞務派遣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工傷、死亡、女工“三期”、年休假等特殊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企業對勞務工各自承擔的責任;第二,除《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內容外,按用工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務派遣公司約定勞務派遣工的其他退返機制;第三,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工建立、終止、解除、延續勞動合同時應向用工企業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及不履行該告知應承擔的責任;第四,明確勞務派遣合同終止、解除情況下對勞務派遣工的安排,勞務派遣合同雙方對勞務派遣工各自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