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16-2008)
16.5.6 廣播、擴聲系統功放設備應設置備用單元,其備用數量應根據廣播、擴聲的重要程度等確定。備用單元應設自動或手動投入環節,重要廣播、擴聲系統的備用單元應瞬時投入。
《公***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範》(GB 50526-2010)
3. 2.5 緊急廣播系統的應備功能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公***廣播系統有多種用途時,緊急廣播應具有最高級別的優先權。公***廣播系統應能在手動或警報信號觸發的10s內,向相關廣播區播放警示信號(含警笛)、警報語聲文件或實時指揮語聲。
2 以現場環境噪聲為基準,緊急廣播的信噪比應等於或大於12dB。
3
緊急廣播系統設備應處於熱備用狀態,或具有定時自檢和故障自動告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