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修改與修編的區別:
1、原則不壹樣
城市規劃修改不涉及到重大事項、事件,在城市性質、功能、規模等問題上不做修改的、局部修改;修編是針對有過前壹輪規劃而言的,有些地區沒有做過規劃,就不能叫修編。
2、依據不壹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修改由組織編制機關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大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3、條件不壹樣
規劃修編,就要考慮土地征用、規劃設計圖紙等壹系列問題新壹輪土地規劃(從2006年到2020年)修編,正按照國務院領導提出的“用地要壹分壹厘算,而不是壹分壹畝”的要求加緊編制中,圍繞著如何守住18億畝耕地底線。
修改後的控制性詳規按規定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規修改涉及城市、鎮總體規劃I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