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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轉化犯的規定

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罪也是有轉化犯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壹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工。本罪出自,刑法分則 >>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第十八節 暴力取證罪。  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為(含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的持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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