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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用vb編程時要在通用區聲明變量?這樣相對於不再這兒聲明有什麽好處?

VB中按照變量的作用域分為三種,也就是變量的生存期劃分

局部(過程)變量:就是在代碼窗口中,定義並使用在兩跟橫線之間的變量

比如壹個 sub 開始到壹個sub 結束的範圍

窗體級變量 : 顧名思義,就是定義在壹個form的代碼窗體的第壹根橫

線以上的變量,在所有sub之前定義的變量

也就是妳在”通用聲明“中定義的變量

在整個窗體中有效

全局(***有)變量:就是在模塊裏用定義的變量,或者是用public聲明的窗

體級變量,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不同的是,前者直接

使用,後者在使用前要加上出處,例如:

在 form1 中聲明的全局變量:

Public L As Long

在本窗體代碼中可以直接使用,但是到其他窗體或者模塊等使用時:

form1.L

這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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