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十三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的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獨立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的;
(4)在他人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