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
1、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後,應首先在系統報警點位置平面圖中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壹名值班人員或通知安保人員迅速趕到報警部位核實情況,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在控制室內隨時準備實施系統操作;
3、值班人員和安保人員現場核實報警部位確實起火後,應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將系統聯動控制裝置調整到自動狀態,並立即撥打電話“119”,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說明發生火災的單位名稱、座落地點、起火部位、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4、報警後,消防控制室壹名值班人員應利用火災事故廣播系統通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組織疏散和自救工作;
5、消防控制室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要監視系統的運行狀態,保證火災情況下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