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發展和改革、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管、財政、稅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教育和體育、農牧農村、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景區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防震減災相關工作。第五條 防震減災規劃應當與其他相關規劃之間相銜接。其他相關規劃應當包含地震災害防禦內容,體現防震減災要求。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防震減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加強交流與合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幹擾、阻礙、破壞防震減災活動的行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規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加防震減災活動,對在防震減災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依規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第八條 地震監測工作應當堅持專業臺網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體系建設,配合、支持國家、省級地震部門在州內專業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建設。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地震宏觀異常觀測、地震災情速報、防震減災科普宣傳。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應當配備防震減災輔導員或者聯絡員,負責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和工作聯絡。
助理員、輔導員、聯絡員工作區域應當網格化管理,接受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培訓。第十條 下列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並保持運行:
(壹)礦山等重大建設工程;
(二)壩高100米以上或者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三)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且水庫正常蓄水區及其外延5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的水庫;
(四)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對重要城鎮、重要基礎設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水庫;
(五)壩高80米以上或者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且位於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的流域開發梯級水庫;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工程應當在投產前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並投入運行;第二、三、四、五項規定建設的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應當在開始蓄水前1年建成並保持運行。
尚未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的,應當及時補建專用地震監測臺網並投入運行。第十壹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壹)最高水位蓄水區及其外延10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遭受地震破壞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水庫;
(二)處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並位於活動斷裂帶區域內的特大橋梁;
(三)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8度、9度地區,高度分別超過160米、120米、80米的公***建築;
(四)設計地震烈度為8度以上的壹級、二級永久性水庫水工建築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