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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發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規範信息化行為,保障信息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享與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應用與服務、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統籌協調機制,制定信息化發展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逐步增加信息化投入。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信息化建設和發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教育、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省通信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研究與創新、信息技術人才的培養與引進、信息化知識的普及、信息技術的推廣與應用。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化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對在信息化建設和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化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公***信息基礎設施的***建***享和互聯互通,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在業務、網絡和終端等層面的融合。第九條 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統壹標準,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公***信息基礎設施利用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第十條 新建建築物內的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信息管線、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並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

建築物駐地網應當對電信、廣播電視、互聯網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者,實行平等接入。第十壹條 固定資產投資類信息化項目的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門。

政府投資的固定資產類信息化項目和涉及公***服務、公***利益的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有關投資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從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等信息化服務和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和資格。

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同壹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和監理,不得由相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本省信息化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第十四條 信息化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對信息化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五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化工程進行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信息化工程項目的主要依據。第三章 信息資源***享與開發利用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宏觀經濟、文化等基礎信息數據庫,促進政務信息資源***享和信息資源社會化開發利用。

信息資源***享與開發利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條 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壹規範的政務信息資源的相關標準、***享目錄,依托全省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和信息資源***享交換平臺,完善***享交換體系。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或者本單位信息***享目錄,向信息資源***享交換平臺提供相關信息,並依法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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