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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戰評的內容和程序

第壹條 為規範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戰評工作,認真總結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經驗教訓,提高各級指揮員組織指揮水平和部隊滅火救援實戰能力,依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滅火救援戰評工作應當遵循“發揚民主、實事求是、每戰必評、上評壹級”的原則。

第三條 滅火救援戰評的主要內容有:受理報警、力量調度和出動情況,災情的發展過程及采取的技術、戰術措施情況,組織指揮、協同作戰和戰鬥保障情況,現場紀律、戰鬥作風和完成任務情況,主要經驗教訓和改進措施。

第四條 滅火救援戰評主要分為簡要戰評、專題戰評和集中戰評三種形式。

(壹)對參戰力量較少、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較小的壹般滅火救援戰鬥,可以組織參戰官兵以講評的形式進行簡要戰評。

(二)對參戰力量較多、災害規模及經濟損失較大、造成人員傷亡和有研討價值或者上級要求戰評的滅火救援戰鬥,應當組織專題戰評。

(三)對在短時間內連續撲救和處置的較大災害事故,無法逐壹進行專題戰評的,可以擇機進行集中戰評。

第五條 滅火救援戰評按照組織層次壹般分為中隊、大隊、支隊、總隊、部局五個等級。

第六條 公安消防中(大、支)隊單獨完成滅火救援任務的,通常由本級首長負責組織戰評;涉及兩個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隊力量聯合完成滅火救援任務的,通常由其上壹級單位負責組織戰評。

第二章 戰評準備

第七條 戰評準備工作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知情人、察看現場、觀看影像資料、模擬試驗等形式,對基本情況、相關數據等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戰評資料。

第八條 戰評資料準備。主要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搜集及記錄整理,實地測量統計、圖表繪制、影像資料收集,災害現場復原、多媒體課件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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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接警調度、氣象、災害對象、災害影響、災情變化、參戰力量、組織指揮、技戰術應用、現場供水和通信、安全防護、協同作戰、處置經過、作戰成果等。

(二)測量統計。主要包括測量現場重要建築、設施、部位等數據,統計現場供水、滅火劑(強度、流量及總量)、車輛裝備及物資消耗、災害損失、保護價值等情況。

(三)圖表。主要包括現場總平面(立面、剖面)圖、力量部署圖、供水線路圖和各類情況統計表等。

(四)影像資料。主要包括作戰紀實錄像、現場照片等。

(五)災害現場復原。主要包括查看災前圖像資料、預案、戰鬥位置復原、計算機模擬戰鬥過程等。

(六)多媒體課件。是針對災情發展、戰鬥過程等各類戰評材料而制作的資料。

第九條 確定參評人員。參加戰評的人員壹般應當包括參戰官兵及司、政、後、防等部門的相關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的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所有參戰人員都要對戰鬥經過進行回顧,並做好回答問題的準備。

第十條 確定主持人、主講人和點評人。主持人應當由參加組織指揮的單位主要(或者分管)領導擔任,主講人必須由參戰單位的總(副總)指揮員擔任,點評人應當由具有滅火救援指揮經驗的領導或者專家擔任。

第十壹條 確定戰評時間、地點。戰評時機選擇應當按照中(大)隊、支隊、總隊、部局分別在戰鬥結束後5天、10天、15天、30天內完成的原則確定,並將具體時間、地點及要求提前通知參評人員。

第三章 戰評實施

第十二條 戰評的組織形式

(壹)凡實施戰鬥展開的滅火救援戰鬥,中隊都應當組織簡要戰評;凡符合專題戰評條件的戰鬥,中隊應當組織專題戰評。

(二)凡涉及兩個以上中隊力量參加戰鬥的,大隊或者支隊應當組織專題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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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涉及三個以上中隊或者兩個以上大隊力量參加的戰鬥,支隊必須組織專題戰評。

(四)凡發生重大或較大火災、典型災害事故和涉及兩個以上支隊力量參加的戰鬥,總隊視情組織專題戰評或者集中戰評。

(五)凡發生特別重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特別典型災害事故和涉及兩個以上總隊力量參加的戰鬥,公安部消防局視情組織進行戰評。

第十三條 戰評的基本程序

(壹)察看現場。戰評時要組織戰評人員察看現場,特別是對戰鬥現場的方位、建築結構、道路水源、地形地物和消防設施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二)觀看錄像。戰評中要回放現場原始錄像,以便參評人員全面了解戰鬥過程的真實情況。

(三)介紹情況。主講人應當詳細介紹滅火救援的單位概況、接警出動、戰鬥意圖、力量部署、組織指揮、技戰術運用、安全防護、官兵表現及作戰成果等情況。

(四)提問答疑。主講人及有關參戰單位介紹完情況後,參評人員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問、解答。

(五)分析點評。點評人應當對滅火救援戰鬥情況進行客觀的分析和點評,並提出處置類似災害事故的對策或者建議。

(六)總結講評。主持人或者有關方面領導應當對戰評情況提出總結性意見,形成戰評結論,提出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戰評的基本方法

(壹)中隊戰評。由中隊指揮員(值班隊長)組織,主講人介紹情況,各班班長評述本班(車)戰鬥任務完成情況,中隊指揮員或者大隊領導講評總結。

(二)大隊戰評。由大隊指揮員組織,主講人介紹情況,各參戰中隊指揮員評述本中隊戰鬥任務完成情況,大隊領導或者支隊指揮員講評總結。

(三)支隊戰評。由支隊指揮員或者支隊司令部組織,主講人介紹情況,各參戰大(中)隊指揮員評述本單位戰鬥任務完成情況,支隊領導或者專家點評,支隊領導或者總隊司令部參謀長講評總結。

(四)總隊戰評。由總隊指揮員或者總隊司令部組織,主講人介紹情況,各有關參戰單位指揮員評述本單位戰鬥任務完成情況,總隊領導或者專家點評,總隊首長或者部局戰訓處領導講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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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局戰評。由主持人或者部局戰訓處組織,主講人介紹情況,各有關參戰單位指揮員評述本單位戰鬥任務完成情況,有關方面領導或者專家點評,部局首長講評總結。

第四章 戰評應用

第十五條 對戰評中總結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推廣,對問題和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對在執勤戰鬥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執勤戰鬥中指揮失誤、失職、瀆職、畏縮不前及違反紀律的人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報請獎懲的集體和個人的材料必須經過總(支)隊司令部審核並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戰評結束後,應當及時形成總結報告(內容、格式及要求參見附錄),並報送上級審核、備案。支隊級以下各單位的總結報告,應當在戰評後5天內上報;總隊總結報告,應當在戰評後10天內上報。上級單位應當將總結報告及時通報部隊學習借鑒。

第十七條 各地公安消防部隊要對總結報告、實時記錄等戰評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實行分級管理、專人負責,以備查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消防部隊。其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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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報告的內容、格式及要求

壹、文字部分

(壹)基本情況

1、單位(部位)的自然情況:單位(部位)名稱、地址,地理位置,生產(儲存)性質、存放主要物資的名稱、數量;建築條件;消防水源、道路、單位滅火設施情況;消防重點保衛單位等級,滅火救援作戰預案制定及演練等情況。

2、起火、受理火警、接警出動時間,第壹出動到場時間及出動力量,戰鬥展開時間和撲救時間;調集增援時間、到場時間、到場力量;參戰中隊、人員、車輛數。

3、起火單位(部位)的建(構)築物的特點、性質、火災事故危險性;燃燒面積、物質及名稱、數量、生產工藝流程;火災事故原因、火災事故造成的直接(間接)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搶救人員和保護物質價值。

4、災情發生時的氣象情況:風力、風向、溫度,以及對戰鬥行動的影響程度。

(二)戰鬥經過

戰鬥經過包括從接警到戰鬥結束的全部活動。陳述的內容順序可以采取以消防隊到達現場的先後順序,火勢災情發展變化階段,采取不同措施和戰術方法階段及時間進度,劃分戰鬥片、戰鬥地段,劃分戰鬥時間段,屬地指揮和上級指揮時段等多層次進行敘述的方式。無論何種敘述方式,都必須詳細闡明如下內容:

1、轄區中隊(或最先到場隊)、增援隊、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時的火勢災情,現場偵察、偵檢及可能發生的後果等情況。

2、依據現場災情的發展變化、參戰力量以及其它客觀情況,指揮員運用戰術、技術措施,戰鬥總體部署、火場主攻方向和主要方面的選擇,采取各種緊急措施及其成效。

3、進行救人、滅火、破拆、疏散和保護物資及戰鬥的情況,各階段組織指揮、采取的技術措施、戰術方法及其成效。

4、使用的滅火劑、消防水源情況,消防車的停車位置、供水及壹線戰鬥情況。

5、現場指揮部決策指揮工作運行情況,防火監督、後勤保障、政治鼓動、通信聯絡、新聞發布等工作人員在現場的作用,以及滅火作戰計劃的運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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