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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具備條件

起重機械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專項條件

1.橋式、門式起重機(A),流動式起重機(A),門座式起重機(A)

1.1人員

1.1.1技術負責人

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1.1.2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設計、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材料與零部件、焊接、電控系統制作、產品檢驗、安裝調試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4)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無損檢測相關專業畢業或者具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1.1.3技術人員(註2)

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機械和電氣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註2:技術人員可以擔任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下同。

1.1.4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不少於2人(外委的不要求)。

1.1.5作業人員

安裝人員不少於8人,指揮不少於2人,司機不少於2人,焊工不少於20人(註3),電工不少於5人。

註3:主要受力結構件采用自動焊接生產線或者焊接機器人焊接時,焊工的數量可以減少50%,下同。

1.1.6安裝項目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安裝工作經歷。

1.2工作場所

(1)制造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廠房面積不小於5000m2;

(2)辦公場所面積不小於400m2;

(3)倉庫面積不小於400m2。

1.3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3.1橋式、門式起重機(A),門座式起重機(A)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不小於10m×3m×30mm(有效切割長度×寬度×厚度 );

(2)相貫線切割機(適用於門座式起重機);

(3)壓力機(壓力不小於200t)或者折彎機(公稱壓力不小於2000kN);

(4)氣體保護焊機不少於10 臺;

(5)自動埋弧焊機不少於3臺;

(6)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 (適用於門座式起重機,外委的不要求 );

(7)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後處理設備,拋丸預處理後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 級(外委的不要求);

(8)結構車間同壹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擡吊能力之和不小於40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於20t);具有焊接翻轉架的,同壹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擡吊能力之和不小於 32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於16t);

(9)橋式、門式起重機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的,不小於30m×3m×200mm(總長×寬度×厚度), 並且平整;采用鋼板平臺的,不小於30m×3m×30mm(總長×寬度×厚度),並且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平臺的,不小於30m×3m (總長×寬度),並且平整、無變形;

(10)門座式起重機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的,不小於10m×3m×200mm(總長×寬度×厚度),並且平整;采用鋼板平臺的,不小於10m×3m×30mm(總長×寬度×厚度),並且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平臺的,不小於 10m×3m (總長×寬度),並且平整、無變形;

(11)臂架組焊工裝(適用於門座式起重機 )。

1.3.2流動式起重機(A)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不小於 10m×3m(有效切割長度×寬度);

(2)折彎機,公稱壓力不小於2000kN;

(3)氣體保護焊機不少於 10臺;

(4)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後處理設備,拋丸預處理後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 級(外委的不要求);

(5)結構車間起重設備,同壹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擡吊能力之和不小於32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於16t);

(6)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裝置 (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 (底)架焊接工裝。

1.4檢測儀器 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經緯儀;

(2)水準儀;

(3)噪聲檢測儀器;

(4)超聲檢測儀或者 X 射線檢測儀(外委的不要求);

(5)絕緣電阻檢測儀器;

(6)接地電阻測試儀;

(7)萬用表;

(8)硬度計;

(9)激光測距儀;

(10)鋼卷尺(校準含修正值),50m(機械式停車設備除外);

(11)超聲波測厚儀(機械式停車設備除外)。

(12)流動式起重機(A),具有磁粉檢測儀 (外委的不要求)、油壓測試裝置、紅外線測溫儀;

(13)門座式起重機(A),具有全站儀。

1.5研發能力

(1)制造單位應當設置研發機構,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於10 人(註4),機械和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產品的設計研發經歷;

(2)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自主設計相應許可子項目起重機械產品的能力,具有設計任務書、設計過程的控制記錄以及全套產品圖樣、計算書、使用維護說明書等設計文件。

註4:本條要求的設計人員與1.1.3 條要求的技術人員的數量單獨計算。

2.橋式、門式起重機(B),流動式起重機(B),門座式起重機(B)

2.1人員

2.1.1技術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1.2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工程師職稱和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設計、工藝、電控系統制作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焊接、材料與零部件、產品檢驗、安裝調試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4)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無損檢測相關專業畢業或者具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1.3技術人員

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機械和電氣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人,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1.4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4人。

2.1.5作業人員

安裝人員不少於5人,指揮至少1人,司機至少1人,焊工不少於10人,電工不少於3人。

2.1.6安裝項目負責人

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安裝工作經歷。

2.2工作場所

(1)制造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廠房面積不小於1500m2;

(2)辦公場所面積不小於200m2;

(3)倉庫面積不小於100m2。

2.3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2.3.1橋式、門式起重機(B),門座式起重機(B)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

(2)壓力機(壓力不小於100t)或者折彎機(公稱壓力不小於1250kN);

(3)氣體保護焊機不少於5臺;

(4)自動埋弧焊機不少於2臺;

(5)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後處理設備 (外委的不要求);

(6)結構車間同壹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擡吊能力之和不小於20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於10t);當具有焊接翻轉架時,同壹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擡吊能力之和不小於10t(單臺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不小於5t);

(7)橋式、門式起重機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的,不小於30m×2.5m×200mm(總長×寬度×厚度 ),並且平整;采用鋼板平臺的,不小於30m×2.5m×30mm(總長×寬度×厚度),並且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平臺的,不小於30m×2.5m(總長×寬度),並且平整、無變形;

(8)門座式起重機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的,不小於10m×2m×200mm(總長×寬度×厚度),並且平整;采用鋼板平臺的,不小於10m×2m×30mm(總長×寬度×厚度),並且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平臺的,不小於 10m×2m(總長×寬度),並且平整、無變形;

(9)門座式起重機組焊工裝。

2.3.2流動式起重機(B)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切割機;

(2)折彎機,公稱壓力不小於1250kN;

(3)氣體保護焊機至少1臺;

(4)自動埋弧焊機不少於2臺;

(5)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後處理設備 (外委的不要求);

(6)結構車間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不小於10t;

(7)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 (底)架焊接工裝。

2.4檢測儀器 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經緯儀;

(2)水準儀;

(3)噪聲檢測儀器;

(4)超聲檢測儀或者 X 射線檢測儀(外委的不要求);

(5)絕緣電阻檢測儀器;

(6)接地電阻測試儀;

(7)萬用表;

(8)硬度計;

(9)激光測距儀;

(10)鋼卷尺(校準含修正值),50m(機械式停車設備除外);

(11)超聲波測厚儀(機械式停車設備除外)。

(12)橋式、門式起重機(B),門座式起重機(B),具有 X 射線檢測裝置(外委的不要求);

(13)流動式起重機(B),具有磁粉檢測儀 (外委的不要求)、油壓測試裝置、紅外線測溫儀。

3.機械式停車設備、塔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

3.1人員

3.1.1技術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1.2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工程師職稱和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2)設計、工藝、焊接、電控系統制作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材料與零部件、產品檢驗、安裝調試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4)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工程師職稱,無損檢測相關專業畢業或者具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1.3技術人員

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機械和電氣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人,具有與許可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3.1.4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4人。

3.1.5作業人員

安裝人員不少於5人,指揮至少1人,司機至少1人,焊工不少於10人,電工不少於3人。

3.1.6安裝項目負責人

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起重機械安裝工作經歷。

3.2工作場所

(1)制造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廠房面積不小於3000m2;

(2)辦公場所面積不小於300m2;

(3)倉庫面積不小於200m2。

3.3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3.3.1機械式停車設備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切割機;

(2)鉆孔設備;

(3)折彎機;

(4)剪板機;

(5)帶鋸機;

(6)氣體保護焊機不少於5臺;

(7)結構車間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不小於5t;

(8)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後處理設備 (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裝,包括縱梁、橫梁、立柱焊接工裝。

3.3.2塔式起重機、升降機

(1)仿形或者數控切割機,不小於1000mm×30mm(切割直徑×厚度);

(2)氣體保護焊機不少於10臺;

(3)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後處理設備,拋丸預處理後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 級(外委的不要求);

(4)結構車間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不小於10t;

(5)標準節組焊工裝以及滿足生產需要的其他工裝。

3.3.3纜索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

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

(2)壓力機或者折彎機;

(3)氣體保護焊機不少於5臺;

(4)自動埋弧焊機不少於2臺;

(5)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或者鋼結構表面後處理設備 (外委的不要求);

(6)結構車間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不小於20t;

(7)結構件制作平臺。

3.4檢測儀器 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經緯儀;

(2)水準儀;

(3)噪聲檢測儀器;

(4)超聲檢測儀或者 X 射線檢測儀(外委的不要求);

(5)絕緣電阻檢測儀器;

(6)接地電阻測試儀;

(7)萬用表;

(8)硬度計;

(9)激光測距儀;

(10)鋼卷尺(校準含修正值),50m(機械式停車設備除外);

(11)超聲波測厚儀(機械式停車設備除外)。

(12)機械式停車設備,具有照度計;

(13)塔式起重機、升降機,具有磁粉檢測儀 (外委的不要求);

(14)纜索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具有X 射線檢測儀 (外委的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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