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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廣西南寧市中學學籍管理辦法

#少兒升學# 導語學籍管理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的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進行考核、記載、控制和處理的活動。是教務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壹般包括:入學註冊,成績考核,對升級、留級、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的處理,鑒定,考勤,紀律教育,獎勵、處分。下面 為您分享了2019廣西南寧市中學學籍管理辦法,歡迎關註學習。

2019廣西南寧市中學學籍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學籍管理,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全市範圍內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中、九年壹貫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其它實施義務教育的辦學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及在這些學校中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按照“壹人壹籍,籍隨人走”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專人操作的管理體制。

 南寧市教育局統籌全市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各縣區、開發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建設南寧市中小學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市電子學籍系統)的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其正常運行並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電子學籍系統)順暢對接;審驗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縣區、開發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應用市電子學籍系統和全國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市電子學籍系統和全國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入學和學籍建立

 第四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推遲到七周歲入學。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延緩。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南寧市教育局確定。

 第五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免試入學,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按就近入學原則升入初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錄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新學年開學前及時向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發送入學通知書,由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帶適齡兒童、少年持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因疾病或殘疾等原因不能按時入學或要求免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要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縣區、開發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緩學或免學書面申請,並出具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有效證明材料。緩學時間原則為壹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八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校招生服務範圍內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九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1個月內,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全國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條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

 學籍號主號為其全國學籍號,通過全國電子學籍系統生成,壹人壹號,終身不變。

 副號由市電子學籍系統自動生成,***有16位數字。第壹、二位數字表示入學年度,第三、四位數字是地市代號(南寧市為01);第五、六位數字是縣區、開發區代碼;第七、八、九、十位是學校代碼;第十壹位數字是學段代號(學段分為“小學”、“初中”,分別以數字“1”和“2”表示);第十二位數字是性別代碼(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位數字為學生順序號。學籍號主號用於學生基本學籍信息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副號僅用於市電子學籍系統內部技術管理。

 第十壹條學生的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學校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如:錄取通知書、獎罰記錄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學生檔案的材料(休學、復學、轉學等相關材料),由學校學籍管理員管理。學生離校後,學校學籍管理員要從市電子學籍系統中打印學生的學籍卡,蓋學校公章後和其紙質檔案壹同存檔。

 第十二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須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在收費、學籍號編序、入團入隊和評優等學籍管理方面要與當地學生壹視同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條件由各縣區、開發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和現役軍人子女入學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其它入學事宜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轉學

 第十五條學生轉學,應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壹周至開學後兩周內辦理。

 第十六條轉學壹般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如擬轉入學校的班級學生數確已滿額(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每班不超過50人),擬轉入學校可不予接收,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自行與其它班額未滿的學校聯系轉學事宜。

 第十七條學生因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校長同意,並分別在《南寧市義務教育轉學聯系表》上簽字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縣區內跨鄉鎮轉學和跨縣區以上轉學由縣級以上(含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學生原就讀學校應及時發給轉學聯系表,連同本人學籍資料壹並轉出(原校保留學籍資料副本)。轉入學校應將擬接收學生名單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完成學籍轉接手續。

 第十八條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畢業年級最後壹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的學生除外)。

 第四章休學和復學

 第十九條學生由於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連續請假累計超過6周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同意後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休學的,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予以登記,並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材料,經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予以休學。

 第二十壹條休學期限為壹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生學籍。休學期滿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及時提出復學申請,經原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復學。休學期滿確需延長休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應提出延長休學書面申請。復學時,學校視其學力能力和其監護人及其個人意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第二十二條休學學生確需提前復學的,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證明其休學原因消失(原來因傷病提出休學的,提前復學需經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出具健康證明),經原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可復學到原年級原班。

 第二十三條休學期間不得轉學,畢業學年內原則上不予休學。休學期間學校應保留學生學籍,休學期滿壹個月後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及時提出復學申請,學校要通過家訪動員學生返校。如動員無效,學校要做好記錄,註銷其學籍但保留其學籍檔案。

 第五章其他變動

 第二十四條義務教育階段不實行留級制度,杜絕任何形式的變相留級。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各學科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或者在某個領域有特長的小學或初中學生,在新學年開始前可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可予以跳級,並由學校相應調整該生學籍。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二十六條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第六章評價、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記錄檔案。對學生的考察,應當綜合考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情況,不得以考試成績替代全面考察。每個學期對學生包括綜合素質評定和學科學業考試兩個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並導入市電子學籍系統。綜合素質評定要真實記錄學生在校期間道德品質和德育情況、公民素質、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以及社會實踐等方面的表現,尤其要側重學生德育情況的成長過程。

 第二十九條對接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經考核,綜合素質評定和學科學習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經縣級及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和驗印的自治區統壹樣式義務教育證書,並由學校在義務教育證書上加蓋“畢業”樣章。

 第三十條初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者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並由學校在義務教育證書上加蓋“結業”樣章。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升學且超過十七周歲的在校學生,應結束學業。學校要按照有關審批程序審核後,發給其加蓋“結業”字樣的義務教育證書,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的義務教育證書損壞不予換發、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發給學歷證明書。

 第三十壹條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的,由學校註明實際修業時間,發給肄業證明。

 第七章獎勵、處分

 第三十二條獎勵和處分均要做到“以學生為本”,學校要以獎勵和教育為主。

 第三十三條對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縣區、開發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及時以“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適當方式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檔案。要嚴格規範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程序,對學生獎勵由班主任提出後,通過召開由學生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和學生代表以及學校領導參加的評議會,經學校審核和公示,最後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署後公布。

 第三十四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應以教育為主,努力做好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幫助其改正錯誤。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的處分,但學校不得開除、勒令其退學或勸退。要建立和規範對學生進行處分的程序,公布處分決定前學校要認真核實情況,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進行溝通,並征詢學生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和學生代表的意見,最後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同時,學校對犯有錯誤的學生不得歧視,要營造壹個有利於犯有錯誤學生改正錯誤和健康成長的學習和生活氛圍。

 第三十五條受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在被處分半年內,確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實和校領導、學生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和學生代表評議,撤銷其處分並在校內公布。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六條對於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有條件的地方,經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可將學生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相應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讓其接受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全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基礎教育科(股)是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科研、財務、體育衛生與藝術等相關部門配合完成學籍管理工作。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籍管理員必須是各單位或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學籍管理員應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南寧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個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三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壹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壹條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2.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3.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4.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5.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7.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在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南寧市教育局。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南寧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修訂)(南府教〔2008〕74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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