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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2021修正)

第壹條 為保證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和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幼兒園,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第四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把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教育、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財政、建設、房產和土地收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第五條 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堅持統壹規劃,優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國土和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編制本區中小學、幼兒園布局方案,確定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

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因城市發展和人口變化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教育、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新區開發、住宅小區規劃、城市舊區改造方案時,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第八條 城市規劃設置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 每2萬人口區域內預留壹所不低於36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 每1萬人口區域內預留壹所不低於24個班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

(三) 每3000—5000人口區域內預留壹所不低於6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

中小學、幼兒園班額人數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的生均用地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於20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於13平方米;

(二)舊城區改造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2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於10平方米;

(三)職業中學和寄宿制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第十條 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在城市建設改造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的需要統籌預留學校用地。第十壹條 政府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列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從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實際可用資金中分別提取百分之二十作為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專戶儲存,全額用於中小學、幼兒園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或者捐資建校,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時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征地、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五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拆遷或者占用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校舍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先建後拆的原則,就近按本條例規定的面積補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因布局規劃調整需要撤銷的中小學、幼兒園的處置所得款項應當全部納入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資金。第十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對所使用的校園校舍進行妥善管理和維修,不得將教育用地和教學用房挪作他用。

在中小學、幼兒園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采取聯建或者其他方式在教育用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不得占用教育用地建設職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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