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水分:對實際水分指標低於或高於標準規定指標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4.3雜質:對實際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低於或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礦物質指標超過標準規定的,加扣價0.75%(蕎麥除外),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價。蕎麥中礦物質指標每低或高於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價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
4.4不完善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0.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黑胚小麥,按不完善粒歸屬。收購前,由省級糧油質檢部門對病害發生情況進行調查認定,並公布黑胚小麥的最高含量,指導收購。是否收購、收購限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規定。
4.4.1生黴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價。生黴粒超過5.0%的,不得收購。
國家糧食入庫標準
2004年12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規定了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的內容主要有:
(1)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2)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
(3)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4)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