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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才引進政策

第壹條為了積極引進國內高層次人才,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解決我市重大工程和重大關鍵技術攻關難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大工程等領域所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博士生導師或在國內外某壹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擁有專利、發明或專項技術並屬國際領先水平或填補國內急需空白項目的人員;在國內外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國外知名專家、學者;我市緊缺或急需的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第三條高層次人才的服務方式

(1)擔任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大工程項目的技術或管理負責人;

(2)擔任我市某壹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

(3)擔任我市行政管理部辯護人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4)來我市講學或進行咨詢活動;

(5)在我市高新技術或新型學科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第四條由市人事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高層次人才實際能力、水平和成果進行考核認定,並出具考核認定書,作為聘任職務、兌現待遇的依據。第五條高層次人才來榕工作,長期定居的可以遷入戶口,免收城市增容費。短期工作的也可以不遷入戶口,並確保來去自由。第六條高層次人才來榕定居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不受編制、增人指標、工資基金、工資高額的限制,由接收單位分別向市編委、人事局、勞動局提出申請,專項批辦。第七條高層次人才來榕定居工作,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其子女上中小學或入托的,教育部門應予優先安排。第八條高層次人才來榕居工作,其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和本協商從優解決,其住房面積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標準執行,用人單位發給不低於1.5萬元的安家費。第九條高層次人才來榕工作,用人單位要發給生活津貼:學科帶頭人以及重大科技工程目主持人、擁有專利、發明或專項技術並屬國際領先水平或填補國內急需的空白項目的人員,每月500元;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每月200元;對國外知名專家、學者來榕工作需要支付工資的,由用人單位和對方***同商定,但不得低於國家外國專家管理局規定的工資標準,對誌願服務者,用人單位應給予不低於每天100天的補貼。第十條高層次人才來榕工作,可向市科委申請科研經費,經市科委審批後,可獲得壹次性科研啟動經費2~5萬元;第十壹條建立引智專項基金。1999年市財政在原有基礎上增撥100萬元,專門用於招聘高層人才和引進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的高科技術項目,對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單位進行資助、獎勵以及用於開展其他與引智有關的工作。第十二條引進國外知名專家、學者來榕工作,可由用人單位向市引智辦立項申請資助國際旅費和部分生活費。引進國外知名專家、學者的項目經論證具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申請有償使用引智專項基金或申請貸款貼息。第十三條高層次人才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酌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壹)向國外市場成功推銷福州產品的,按雙方協議兌現資金或按稅後留利的1%至8%給予壹次性獎勵。

(二)開發新產品的,可按投產獲利三年內最高壹年稅後留利的3%至6%給予壹次性獎勵。

(三)對自帶項目的,可按該項目投產獲利三年內最高壹年稅後留利的10%至12%提取壹次性獎金。

(四)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受益單位應根據其效益的明顯程度,給予壹定的獎勵。上述報酬的獎金個人所的稅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第十四條允許高層次人才以擁有的高新技術入股,作價總金額最高可為公司註冊資本的30%。高層次人才在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征所得稅。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

壹、給予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獎勵

(壹)從境外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A、B、C類人才的,落地後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2021年福州人才補助政策,福州人才引進細則及補貼詳情

(二)從境內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A、B、C類人才的,落地後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

(三)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B、C類人才和福州市三個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分別享受18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人才***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補貼(***發放三年)。

二、給予引進的博士、碩士、本科畢業生獎勵

(壹)對經認定納入我市“引進培養千名博士”人才計劃的博士研究生,與企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後給予30萬元獎勵,分三年等額發放。

(二)國內“雙壹流”建設高校、境外著名大學、國家級研究機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來榕工作,與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壹年後給予碩士每人3萬元、本科每人1.5萬元人才獎勵。

三、給予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個稅獎勵

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於3萬元的,按其上壹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5年。

四、給予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獎勵

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來榕創新創業,引薦人才落地後經認定為A、B、C類級人才的,分別給予引薦機構或引薦人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五、給予新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企業和出站留榕博士後獎勵

給予新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企業壹次性建站補助100萬元。給予出站後繼續留榕工作的博士後人員30萬元人才獎勵,,分三年發放。

六、多渠道籌集酒店式人才公寓

多渠道籌集壹千套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給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租住,租賃費用由政府、用人單位、人才各承擔三分之壹。

七、允許各類園區企業自建人才公寓

允許各類園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前提下,申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租賃房的形式建設人才公寓。在工業園區的生活配套設施用地中安排不低於30%用地作為公***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支持企業在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7%的辦公生活配套用地內安排建設公***租賃住房。對符合條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建設,在用地、資金、稅費上按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優惠政策。

八、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實行“三不限”

事業單位空余編制優先用於引進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以及碩士研究生學歷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試考核方式進行,可不受所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績效工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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