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編程學習大全網 - 編程語言 -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保密規定的通知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保密規定的通知

(豫國土資發〔2010〕95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現將《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壹○年十壹月十六日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河南省實施細則》和國土資源部等上級部門有關保密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本廳保密工作,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二條 本廳保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和保密工作與業務部門相結合的原則,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廳長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廳長負具體組織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廳領導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的保密工作;各處室負責同誌為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要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條 本廳工作人員,要增強保密意識,強化保密觀念,自覺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本廳各項保密制度。

第四條 廳保密委員會負責本廳保密管理,廳保密辦與主管處室負責其日常工作。要按照上級規定,重點做好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國家秘密與保密守則

第五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六條 廳領導幹部保密守則

壹、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六、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七、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十、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條 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壹、不該說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說,不該知道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二、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不準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參觀、遊覽、探親訪友或者進入其他公***場所。

四、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五、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六、不準向家屬、子女、親友及其他不應知悉者談論國家秘密。

七、不準在公***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八、不準用無線電話及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電報、傳真、計算機網絡等傳輸國家秘密。

九、不準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刊及電臺、電視臺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圖文、聲像制品,或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接待外賓時隨意涉及國家秘密。

十、不準擅自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出境或參加外事活動。

十壹、不準擅自引帶境外人員到軍事禁區、國家規定不對外開放的區域或者要害部位活動。

十二、不準向主管機關隱瞞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為。

第八條 涉密人員對外交流保密守則

壹、公開的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二、在對外交流合作中,確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三、參加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包括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因工作確需攜帶或向境外傳遞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的,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切實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況下,不得攜帶或向境外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

四、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要註意場合,防止被竊聽;不得在涉外公***場所及外方提供的場所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五、不得在沒有保密措施的通訊工具中傳遞國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攜帶的國家秘密載體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立即銷毀所攜帶的秘密載體,並及時向本單位的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發生泄密問題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並立即向本單位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發生泄密事件後,對有關責任人的追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條 收發秘密公文、機要信件和涉密資料、刊物、音像制品等國家秘密載體,應認真登記、編號,內部運轉時應嚴格履行交換手續。本廳機關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由廳機要室負責。廳屬各單位應設立機要室或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秘密載體的管理工作。

第十壹條 本廳機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由廳機要室統壹收發,並與非涉密文件分開,單獨保存。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處室或個人存放的,應存入保險櫃並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機要人員領取保密文件,有關部門應提供車輛保障。領取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應實行二人護送制。

因工作需要借閱秘密公文(不含絕密級),應履行手續,妥善保管,及時退還,不經批準不得外借。

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符合上級部門批準範圍內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十三條 涉密公文的翻印和復印須經廳保密辦批準。

絕密公文未經發文機關批準,不得翻印、復印,不得自行擴大閱讀、使用範圍,不得對外泄露。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制。領導在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上的批示,需要下級部門貫徹落實的,應由工作人員另紙謄寫批示原文。為說明問題,可以概括標註原件標題。

屬於國家秘密的復制件,應采取與原件相同的登記、保管措施。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單位的戳記。不準擅自翻印、復印、錄制和摘記秘密公文。

復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其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匯編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應經廳保密辦審查,並按其中的最高密級確定匯編資料的密級。

第十四條 秘密公文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離退休領導因身體情況確需要在家閱讀的,應有專人送閱、收回等保密措施,不得讓家屬和其他人員閱讀。

閱讀絕密級的秘密公文、資料必須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第十五條 草擬公文時,起草人應依照國家有關部委和中央機關會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密範圍》),認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若屬於國家秘密,則要在擬文稿紙上提出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見,並註明定密依據,而後按程序批準確定。定密依據要註明《保密範圍》的文號和條款。對《保密範圍》未明確但又需要認定密級的事項,由廳保密辦依照規定,逐級申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地質資料、測繪圖件等專業資料的定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保密範圍》執行。不能確定密級但又不宜公開的我廳有關文件或專業資料,按內部文件和資料管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壹般按最高期限確定。

秘密載體應正確做出標誌(即密級★保密期限),並限定接觸範圍。

第十六條 印制秘密公文應在機關文印室,指定專人按規定份數印制,廢紙應及時銷毀。

郵寄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通過機要通信部門傳遞,或由專人領取,不準托人代收、代轉。

第十七條 加強傳真機管理,秘密公文不得通過普通傳真機傳輸。

做好利用計算機及網絡進行信息處理的保密工作。采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技術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必須采取保密技術措施。計算機及應用系統的用戶密鑰及口令應嚴格管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並切實做到口令定期更換。廳機關辦公室局域網應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信息網絡物理隔斷。在網上發布信息應經過保密審查,嚴禁在公***信息網站上發布、傳遞涉密信息及未經批準公布的內部資料。

第十八條 加強廳網站信息管理,網站發布的信息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發布涉密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網站上發布:

壹、尚未議定的信息。

二、廳機關內部事務。

三、對外業務辦理的中間過程數據。

四、依據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召開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經辦部門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嚴禁擅自印發具有涉密內容的會議文件,要求會後收回的文件應全部收回。與會人員不得泄露會議內容。需要向下級傳達的文件,應按規定的範圍和內容傳達。

第二十條 各種秘密公文、資料、刊物應定期清理、歸檔和清退、銷毀。銷毀的秘密公文、資料、刊物必須造冊登記,經領導批準後送指定地點銷毀。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資料、刊物及內部公文等。作廢的公文草稿應予銷毀,不準作為垃圾處理。

第二十壹條 本廳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外出時應鎖門,下班時清理桌面,公文入櫃,關窗鎖門,不準把外來辦事的人員單獨留在辦公室,不準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到辦公室,不準在辦公室留客住宿。

第二十二條 本廳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和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法規歸檔。涉密檔案的查閱,須經廳保密辦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本廳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廳保密辦。

第二十五條 對泄露國家秘密的本廳工作人員,除視情節輕重按照《保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外,當年不能評先和記功授獎。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機要文件管理制度

壹、廳辦公室主任為機要文件管理第壹責任人。

二、機要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確保文件閱讀規範、管理嚴格。

三、從交換員處接收到的機要文件要有交接手續。對收到的機要文件要及時分類登記,加簽後送辦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閱批,並按照閱批要求專卷送各位廳領導傳閱;當日送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當日收回,存放在保險櫃內,不得在機要室外過夜。

四、嚴格按照文件的發布層次和有關規定閱讀傳達機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閱讀傳達範圍。

五、需要機關處室、直屬單位閱知、辦理的機要文件,須通知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機要室閱文。處室、單位需要借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由正式職工登記簽字後方可借取,並要求其及時歸還。

六、嚴禁復制、匯編絕密級機要文件。從嚴控制復制、匯編機密、秘密級機要文件,確有需要的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發至市地師級以下的中央、省委文件,須報省委辦公廳批準。

七、標有密級的中央文件按年度進行清退和銷毀。其他標有密級的機要文件,按省委辦公廳通知要求進行清退和銷毀。在每年完成上年度機要文件的清退、銷毀工作後,要將有關清退和銷毀情況寫出書面報告,經第壹負責人簽字後報省委辦公廳。

八、銷毀機要文件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由兩名以上機要人員到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監督銷毀,確保文件不丟失、不漏銷。

九、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機要文件,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攜帶外出。

十、存儲機要文件的磁盤、光盤等介質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級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文件在計算機系統中存儲、傳輸。

第二十七條 機要閱文室管理制度

壹、凡閱文者須辦理閱文手續。

二、閱文者必須遵守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

三、愛護文件,不隨意亂劃、抽頁等,閱前當面清點,閱後要經機要人員點收,並簽字。

四、不讓看的機要文件絕對不看,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內容。

五、保持室內衛生,為了確保安全,嚴禁在室內抽煙。

六、嚴禁在室內大聲喧嘩。

第二十八條 機要文件辦理程序及要求

壹、簽收:簽收機要文件時應認真核對機要編號,啟封後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清點,重要文件逐頁清點,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二、登記:文件簽收後,按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分類在收文登記簿和發文登記簿上登記,註明來文單位、發往單位、發文字號、文件標題密級、緩急時限、份數、份號、收發時間等。

三、呈批:文件附上處理箋後,及時呈辦公室主任批示。

四、分發:文件經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示後應及時分發,壹般當天分發完畢,並在收文登記簿上註明處理情況。對各單位機要文件的領取實行監簽,以免錯領和漏簽,每周還應進行壹次檢查,每季度對發文情況進行壹次核對。

五、傳閱:嚴格按《機要文件傳閱制度》辦理。

六、回收:機要文件傳閱完畢後應及時回收,核對後入櫃,以備存檔;發往各單位的機要件,於次年3月底前回收完畢,並嚴格履行核對、簽字手續。

七、歸檔:機要文件的歸檔要齊全,分類要準確,並於次年4月底前完成。

八、銷毀:機要文件的銷毀要嚴格登記手續,註明所銷文件的發文字號、份數及銷毀時間,由廳機要室集中銷毀。

九、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十、傳真電報和本廳秘密級以上文件,視同機要文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機要文件交接制度

壹、機要交換員要在規定時間到省直機關交換站交換機要文件,按規定履行簽收手續。

二、交換文件工作人員不得遲到、缺席,如需請假要在交換前壹天向主管領導請示,並安排好接替人員。

三、對交換回來的文件優先處理機要文件,對機要文件的發文單位、編號、日期逐項逐份進行登記後送至機要室,由機要員負責簽收。

四、機要文件不得在收發室停留,不得隨意拆封。

五、機要員外出,應指定接收人員並通知機要交換員。機要交換員要將機要文件交指定人員簽收,不得隨意交其他人轉交。

第三十條 機要文件收發登記制度

壹、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核對包內文件,重要文件逐頁查看。

二、嚴格收發登記,收文登記要註明來文單位、文件字號、標題、密級、份數、收到時間;發文登記要註明文件字號、編號、發文時間;嚴格實行監簽,杜絕漏簽現象,註意檢查郵封是否有破損。

三、中央、省委大範圍文件,按各單位固定文件順序號分發;小範圍文件,應視文件內容提出分發意見,然後報主管領導批準後加印記、編號分發。

四、外發郵寄的機要件嚴格登記、編號,並與外收發履行簽字手續。

五、嚴格遵守季度核文制度,防止出現問題。

第三十壹條 機要文件傳閱制度

壹、所有機要文件均應先呈辦公室主任閱批,然後按批辦的範圍進行傳閱,不得漏傳或自行擴大範圍。

二、文件傳閱應做到迅速、及時。急件(含傳真電報)單件辦理,隨到隨辦,壹辦到底。壹般件在半月內處理完畢。對需要具體落實的文件,應先送主管領導提出落實意見,再呈主要領導審閱。

三、若傳閱過程中黨組書記有批示意見,應及時按指示意見辦理。需要反饋結果的文件,應及時催辦和反饋,並在文件上註明。

四、及時掌握文件走向,嚴禁文件在傳閱過程中失控,文件不得橫傳,文件收回後應認真清點,傳閱、辦理情況的記錄要完整清楚。

五、文件傳閱、辦理完後,應分類存入保險櫃,以備歸檔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機要文件借閱制度

壹、凡借閱文件者,持借閱證方可借閱,借閱時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二、查閱省軍級文件、絕密級文件,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並在機要閱文室內閱讀,壹般不外借。

三、借閱人員不得私自復印、翻印文件或隨意摘錄文件內容,不得在文件上塗改、勾畫。

四、借閱人員要愛護文件,妥善保密,確保安全。凡造成文件損壞、丟失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借閱文件應按時歸還,並在《文件借閱登記簿》上註銷借閱手續,註明歸還日期。

第三十三條 機要文件清退、銷毀制度

壹、當年的機要文件應在次年四月底前清退、銷毀完畢。

二、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三、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

四、對丟失機要文件的單位,嚴格按照《保密法》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文件銷毀要嚴格清點、登記,經有關領導批準後,實行二人監銷,定點銷毀,做到不漏銷、不誤銷。

第三十四條 秘密載體銷毀程序

壹、廳機關各處室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包括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整理送廳機要室。

二、廳機要室對擬銷毀的秘密載體審核、登記並填報《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三、廳辦公室主任對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審批並簽署意見。

四、廳辦公室機要人員將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送交省國家保密局銷毀中心,同時報送《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五、所有登記、送交、銷毀的各種手續及時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壹、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要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確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嚴密防範、確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門應是機關使用和管理國家秘密的最基層的內設機構。保密要害部位應是集中制作、存儲、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最直接的專用、獨立、固定場所。

三、廳保密委員會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做出調整,並按要求報相應保密工作部門確認或備案。

四、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範情況;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解決存在問題,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五、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由單位進行涉密資格審查;新錄用、調入的工作人員,應在上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

六、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使用涉密計算機、涉密電磁介質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秘密載體應在安全可靠的設備中保存,並明確管理責任人,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壹、確保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

二、結合本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與所屬工作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建立崗位責任制,把保密責任落實到人。

四、定期進行保密教育,使所屬工作人員增強保密意識,掌握必備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五、對所屬工作人員辭職、調動、因私出國(境)申請提出意見。

六、對所屬工作人員執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七、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廳保密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杭州軟件編程培訓
  • 下一篇:如何建立ftp服務器
  • copyright 2024編程學習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