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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模式的思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關於法學教育模式的思考的論文,歡迎大家借鑒哦!

 摘 要: 當前,傳統法學教育模式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模式中的部分?組件?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或面臨空想化的困境。文章從我國高校法學教育模式的特點入手,對兩大法系的代表國家的法學教育進行了剖析,尋找我國觀階段高校法學教育的不足與缺陷,並從培養目標、培養體系和教學實踐及教學方法入手,以期用整體思維為我國法學教育找到?標本?兼治的良策。

 關鍵詞: 培養模式 培養目標 LPc(法律實踐課程培訓)

 由於我國法學教育長期以來受到重理論、輕實踐的觀念的影響, 對法學人才的培養幾乎都定位於從事法學教學和理論研究方面。這種定位導致觀行法學教育的教條化和理論與實踐脫節,培養的人才知識結構不盡合理,缺乏應有的動手能力,不適應市場經濟對知識結構多元化的要求,以至於走上司法工作崗住後難以適應復雜的法律事務。盡管從2000年以來,我國的法學培養模式已從?重理論講解?向?理論與實務交又教學轉變?,但鮮有了解社會需求並將教學現狀與之有機結合,真正做到為社會、用人單住和培養對象著想,所以就業前景黯淡、出路不明也就在所難免了。因此對我國現行的法學人才封閉式的培養模式進行改革不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腎迫。

壹、我國高校法學教育模式概述

 綜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總體上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課程設置僵化,培養目標單壹,無法與社會需求結合。長期以來,受前蘇聯的?對口教育?、?專才教育?模式的影響,我國法學教育將法畢作為壹個大的學科(從1999年要求法學教育為大法學教學)。在該學科培養中,我國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法律人才培養體系,但起點普遍比較低。當前,我國形成了學生高中畢業之後進人大學本科經過四年培養再從中擇優培養碩士生、博士生的直線的、不間斷的法學教育模式。這壹模式的優點是通過考試的方式能夠選拔出理論功底紮實,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理論素養的學生。但其缺點是學生缺乏社會實踐經驗和實際操作能力,知識面過窄。即使獲得博士學位也需經歷多年社會實踐後才能成為真正的實用人才。現實社會中,對法律職業者素質的要求是相當高的。如法官、檢察官、律師作為法律的守護者,是需要經過系統而精深的法律學習過程的。但目前的培養模式,不僅使得學生專業知識掌握不紮實,長期來所形成的那種法學素養與職業要求相差也很大,對法律理解的偏差、對法律理論知識掌握的淺薄和處理、應對實際問題能力的欠缺。造成培養目標無法適應市場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需要,無法真正起到作用。

 2.高校法律人才培養缺乏明確的科學目標。全國各大高校盲目開設法學專業培養法律人才的目標不明確不能充分結合本校的優勢形成培養特色。事實上,人們長期以采對大學法學專業存在認識誤區,往往傾向於只註重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而忽視對專項能力的培養,使得能夠適應不同行業領城的法律人才匱乏。此外,由於缺乏?宏觀調控?和有效的行政指導,使得目前的法學教育不僅層次混亂,而且對法律^才培養的目標也缺乏合理定位。也就是說我們的教育缺乏理性的目標與整體框架,往往是?隨心所欲?地設置課程和制造所謂的?專業方向?,造成法學教育構成型的缺陷。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壹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閑置;另壹方面,社會各行各業需要的法律人才又呈空缺形勢,產生了法學學生就業難和社會法律服務需求普遍不足的矛盾現象。

二、域外法學培養模式探析

 直到現在,主流觀點仍認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通識型人才,究竟什麽是通識教育呢?絕大部分法學教育者認為,通識教育就是德國法學教育目標的?縮影?。

 當前,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律人才培養上采用的都是職業化和實踐優位的培養模式。以德、英兩國為例。筆者發現。傳統的德國法學教育制度特別是司法考試制度與現代中國法學教育模式非常相似。如德國的法學教育歷來以培養法官為主要目標,即培養真正的?完全法律人?,理論教學比重較大。只有取得了擔任法官職務的資格,才能算是壹個合格的法律人,才能從事其他相關的法律職業。但絕大多數取得擔任法官資格的?法律人?都不擔任法官,而是從事律師等其他法律職業,導致大學法學培養目標和現實需要大相徑庭,這給德國社會帶來很大困惑。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德國開始了以強化對大學生專業技能和法律職業素質的培養為重點的改革,將培養目標確定為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旨在培養在任何壹個法律職業領域都有能開展法律I作的`專業人才。因此,在教學內容方而,大幅度提高選修課的比重。強化法律專業素質和其他相關技能的訓練,使學生盡早確定自己未來的職業方向,極托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除了提高選修課的比重之外,改革還強化了相關技能的訓練。學習的內容考慮到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詢,包括為這些實踐所必需的關鍵性技能,特別是談判管理、進行會談、辯論、調解糾紛、聽證理論和交往能力的訓練。而英國的法學教育分為學術型和實務型兩種模式。學術型的人才培養途徑是這樣的:高中畢業生經過考試,可以進入大學讀法律本科,法律本科的學習期限是三年,在這壹階段,英國的大學十分重視系統的基礎理論教育。而另外壹種模式則是通過實務型途徑培養合格律師。壹般要通過這樣幾個階段的訓練:第壹階段是理論學習;第:階段是職業訓練階段,在這壹階段要學習律師職業課程,所有課程的開設都與律師業務有關,學習如何實際應用法律知識滿足當事人的要求;第三階段是實習階段,實習的主要內容是在執業律師的指導下,在不同的領域獲得實際經驗;最後是繼續職業教育。

  三、我國法學培養模式的缺陷與不足

 時比英、德兩國的法學教育模式,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培養模式有以下缺陷與不足:

 第壹,法學課程的開設主要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標準,而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課程開設的很少,不是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模式。

 第二,大多數教師課程授課主要是對現有法律條文的註釋以及介紹各門課程的體系和基本理論。其目的是引導學生掌握系統的知識體系。沒有把條文的分析與事實的認定、人際關系的處理、利益的沖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風尚以度種種社會狀況相聯系,以至培養出來的學生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較差。

 第三,表面上,我國法學教育重視理論課的開設而輕視應用部門法學課程的開設,如談判課程、訴訟技巧、法律文書寫作技巧的課程所占的比重不夠,深層原因是法學教育管理思維僵化,如14門核心課的教學與教育部評估要求減少必修課課時和總課時的必然沖突。

 第四,有些課程的內容急需改進與充實,表面是教師的知識結構存在壹定問題。如雙師

 型教師較少,實務型教師較多。筆者經過多年實踐課教學,發現其實這是學校、學生、教師綜合的壹種?理性?選擇。對於學校。精於賣務的教師大多對報酬要求較高,且條件苛刻。學校難以應對。對學生來講。大量的法律課程尚無力應付,且未必畢業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與其花費較多的精力,不如準備參加司法考試,或考研究生和各種專業證書,起碼畢業求職多了壹份保障。對教師而言,精通實務需要大量的課外時間,而由於中國目前實務人才緊缺,所以高校法學教育人才的流失集中在?大師?和?巨匠?。因此,部分學校只能高價聘請高級律師來枝授課,既大大增加了師資成本又難以保證教學質量。學生普遍?不買賬?。

 筆者認為,我國法學教育問題的關鍵是傳統教育模式無法與現代教育目標、社會需求相適應,我們培養的方向出現了與社會現實脫節,部分培養方法甚至在阻礙法學教育的發展。

  四、以實踐教學促進創新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構建

 法學教育有其內在的規律與功能、目標與模式,它負有為國家和社會培養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的重要任務,其培養目標是?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重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創新型法律人才。

 1.現代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是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必須首先明確的壹個問題。因為它涉及法學教育的內容、專業化程度、教學與學習的方法等壹系列問題。我國的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素質教育的核心就是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隨著中國加八WTO後社會對法學教育法律人才的培養又提出了新的需求,如培養既懂法律,又能熟練運用外語和具備國際交往能力的高級專門法律人才;培養既懂法律,又懂外語和精通某壹方面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既懂法律,又具有壹定外語水平的普及型法律人才。無論哪壹層次的法律人才,都要求具備較強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同時,培養目標的定位要具備針對性、預見性和可調整性。針對性是要求法學教育要實踐優先;預見性是要求定位既要貼合社會,又要部分超前社會。帶有社會的引導性;而可調性,強調我們的培養目標和方式、方法要靈活,不同層次的學校培養不同素質和要求的法學人才。我們既不要只培養千篇壹律的單壹法律人才,又要註重自身實際,不同高校應對地區特點。有重點地改變培養通才和專才法律人的比例,以達到?教育生產?與社會需求的有機統壹。

 2.現代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規範化。就具體的法律人才培養機制來說。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著重於對學生進行素質教育即對國民素質進行訓練;英美法烈屬於職業教育。法學教育註重法律技能的訓練。但通觀法律人才的培養機制,兩大法系的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可分為兩個階段,即素質教育和職業技能的培訓,只不過這兩個階段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表現而已。如在法國和德國素質教育在大學法學教育階段完成,職業技能訓練則通過統壹的職業培訓來完成;英國法科學生的素質教育通過大學非法律院系來完成。法學院則承擔起職業培訓的任務。筆者認為,西方國家的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設立是科學的,符合法學的特性和法律人才成長的規律。眾所周知,法學是壹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法學教育不但要傳授法律知識更要訓練學生的法律技能。因此。無論采用哪種人才培養模式都必須體現這兩個環節,圍繞這兩個環節而展開。

 3.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的緊密銜接,引進新的法學實踐教學方法。兩大法系國家通過合理的機制協調即通過規定法律職業從業者所受教育的資格條件,把法學教育和司法實踐有機地聯系起來。這裏筆者建議我國法學教育應該借鑒LPc教育,來完善我們的教學體系。什麽是LPC?LPC(Legal Practice Course。即法律實踐課程培訓)這壹概念來自英國,是指在英國取得初級律師資格之前必須參加的壹系列法律技能培訓,其核心課程包括怎樣進行法律研究、會見客戶、法律文書寫作、談判技巧、法庭辯論、律師的財務問題以及策劃能力和人際協調能力的培養增強等。

 部分學者壹直認為診所教育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模式。但是筆者在2004年采用此方式發現,與西方相比,我們所謂的診所教育有三個先天不足,即學生普遍是尚未完成通識教育的本科生,理論與實踐欠缺;教學資源傾向於理論,投入不足,且成本無法負擔;法學教育環境決定了精英型教育是不現實的。筆者認為在教學實踐中應註意區分法律診所、模擬法庭和隸例教學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西方國家。法律診所教育跟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是不同的,在教學理念上有極大的反差。法律診所不是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也不是法律診所,法律診所課程的開設,是美國法學院對案例教學和模擬法庭這兩種教學方式的不足進行反思的壹個結果。但在我國,很多法學院用假設的案例來替代法律診所教育,最後真正做的還是傳統的案例教學法。在法律診所課程設置上,筆者認為問題較多,且難以克服。壹是對診所課時的投入不足。有些院校是每學期36個課時,有些則是54課時,總體上差異比較大;其二是?學分?的問題。現在診所課程大多是選修冪,而這門課是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時間的,如果沒有學分的激勵,學生可能會喪失選課的積極性。而LPC課程的法律研究能提高學生運用書面材料和電子法律資源進行研究的能力,使學生知道到何處去尋找法律問題的答案。研究實際問題使學生將壹系列實際問題按恰當的順序進行排列並確定其中的關鍵所在,就復雜的現實問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同時,LPC課程可以幫助學生學習起草各種法律文書及處理人際關系的技巧,掌握與非專業的客戶和事務律師進行有效討論的技巧。如代理客戶與對方律師談判並達成滿意的協議,在各種審判仲裁機構有效地代理案件,參與辯論、質詢、交史詢問證人等有說明力的辯論。

五、結語

 法學教育界普遍認為在強調職業化、應用型教育的同時,不能忽視對學生基本知識的傳授。壹個具備良好法律功底的學生,進入法律實務系統後,能夠迅速地進入工作狀態。反之,如果學生沒有把基礎學紮實,未來的法律之路對他來講則會比較困難。因此,職業化培訓,必須是建立在堅實的理論基礎之上的。但是這兩者之間在課程設置、資源使用和學習效果等方面的固有沖突使法學實踐教學的效果大打折扣,仍需要我們不斷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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