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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編制的壹般程序是怎樣的

(壹)前期準備工作

1.成立規劃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規劃領導小組由市、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政府綜合部門領導任副組長,發改、安監、公安、環保、城建、交通、水利、林業、旅遊等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管規劃的領導兼辦公室主任。與市級規劃聯編的縣,應指定壹名領導擔任市規劃領導小組成員,並指派專人參與規劃編制工作。

規劃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協調各部門關系;研究解決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審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和規劃成果。

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落實規劃編制技術支撐單位和經費;組建規劃編制組;審定規劃編制工作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承擔部門及上下級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

2.落實規劃編制技術支撐單位。

(1)由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通過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規劃編制技術支撐單位。

(2)規劃編制技術支撐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與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相應的工作業績或能力;具有完善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與編制規劃相適應的地質、礦產、采礦、經濟、環境等專業技術人才,編制規劃的主要人員經過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業務培訓。

(3)規劃編制技術支撐單位,不得將編制任務轉讓其他單位。

3.組建規劃編制組。

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規劃編制技術支撐單位選派人員,***同組建專業結構合理、人員素質高的規劃編制組。技術支撐單位選派參加過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規劃編制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和主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選派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業務工作的同誌參加。項目負責必須具有高級職稱,主編原則上要求具有高級職稱,中級職稱技術人員擔任主編必須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同意。

4.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

由規劃編制組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規劃編制總體思路和原則、工作任務、技術路線、成果要求、人員分工、進度安排等內容。工作方案經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報規劃領導小組審定,並報上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收集資料與調研

1.全面收集相關信息資料。

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上壹輪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礦產勘查、資源儲量、開發利用、礦山生態(地質)環境等基礎數據,“十二五”、“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土地、城鄉、交通、水利、林業、旅遊等相關規劃資料,以及規劃期內擬部署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情況等基礎資料。

2.開展實地調查。

深入當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礦山企業,開展實地調查、座談討論,聽取意見和建議。對規劃分區和礦山布局(開采規劃區塊),必須進行詳細的實地調查和聯合踏勘,掌握第壹手資料。

3.編寫調研報告。

對掌握的資料進行系統的整理、分析和研究,編寫規劃調研報告。調研報告重點內容:評估總結上壹輪規劃實施成效和存在問題;客觀判斷本地礦產資源開發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提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務;科學預測本地主要礦產資源的需求量,對普通建築石料要分區域進行預測;分析上壹輪規劃分區和礦山布局的合理性,提出新壹輪規劃分區方案和開采規劃區塊劃定方案,並與相關規劃進行疊圖分析;提出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治理等方面的重點項目。

(三)編制規劃草案

以調研報告為基礎,參照規劃文本參考提綱(見附錄A),擬定規劃文本大綱,報規劃領導小組審定後,編寫規劃文本,編制相應的附表、附圖及編制說明等,形成規劃草案。

(四)征求意見、論證與聽證

1.征求意見。

規劃草案形成後,要采用各種方式,廣泛征求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有礦業活動的縣(市、區)或鄉(鎮、街道)的意見,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經溝通仍難以達成壹致意見的,提請規劃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2.專家論證。

組織專家對規劃主要指標、規劃分區、礦山布局(開采規劃區塊)和重點項目等內容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專家組成員以省礦產資源規劃專家庫內的專家為主,少數可聘請當地熟悉情況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

3.聽證。

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有關要求,組織召開規劃聽證會,形成聽證紀要。

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完成規劃數據庫建設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形成規劃送審成果。

(五)審查與報批

規劃送審成果形成後,由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請上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經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意見和公示後,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報批。

《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市級礦產資源規劃報省政府審批。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38號),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審批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執行。

(六)規劃調整

原則上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後,遇下列情況可以調整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有重大發現的;市場條件、技術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產業政策或基礎設施建設布局調整的;相關規劃調整的;其他需要調整的情況。

礦產資源規劃調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應當征求其他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規劃分區和規劃區塊調整的,應當組織聯合踏勘、論證和聽證。

調整礦產資源規劃,應當由原編制機關向原批準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後進行:調整規劃的申請;規劃調整方案;需要調整規劃的有關證明材料;聯合踏勘、論證和聽證等材料以及批準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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