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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津電線電纜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行業行為,加強協會建設,促進全縣電線電纜行業發展,為建設經濟強縣發揮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具有合法營業執照的電線電纜企業、專業人員和自願參加的有關部門組成的縣內電線電纜企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政府和企業雙向服務。發揮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作用,反映會員企業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協調和服務電線電纜行業發展。

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紀守法,創新務實,弘揚職業道德,堅守誠信,促進了全縣電線電纜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寧津縣工業經濟聯合會,登記機關為寧津縣民政局。本協會接受上述單位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名稱為“寧津縣電線電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址設在寧津縣景隆街金庸電纜集團。

第二章協會的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收集整理國內外市場需求、科技動態、發展趨勢等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2、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掌握行業底數,為政府編制行業規劃和制定行業政策,提供參考。

3.收集整理會員企業的合法要求和合理建議,依據國家法律做好會員維權工作。

4、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行業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以及質量升級和創優。做好行業準入資格的資格審查工作,為會員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5.組織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同行業交流技術經驗,舉辦展會招商和產品推介活動,擴大會員企業的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

6.根據成員企業的發展需求,組織技術和技能培訓,溝通交流人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7.發揮行業自律和產品價格平衡的協調作用。

8.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章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行業集體形象,造成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會員,采取批評、開除等懲戒措施。

9.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縣委、政府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合法營業執照;

2.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獲得政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3C”認證,具有電線電纜合法生產資質。

3、具有完整齊全的生產經營條件和產品質量信譽;

4.近期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和違法行為;

5、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後,可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在電線電纜生產經營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和專業知識,並在行業內具有壹定威望的社會人士,經認可其章程,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均可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成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2.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

3.聽取和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參與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4.優先審批本協會申請的許可證;

5.有權審查和監督會費的收支;

6.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和人員培訓;

7.優先和優惠獲取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出版物和各種咨詢服務;

8.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組交辦的事項。

4.及時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信息;

5.為行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建設性意見;

6.按要求繳納會費。

第十壹條成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小組。

會員2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或損害團體聲譽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的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終止事項;

6.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14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協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和秘書長;

3.組織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決議;

5.決定成員的接受和罷免;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7.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或延期。

第二十條本組織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選舉和罷免條款除外),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協會聘請若幹名名譽會長,指導協會的業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小組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組織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1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1-2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日常事務和院長、副院長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基金

第二十五條本組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捐贈;

3、政府撥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於2012年4月25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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