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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實施。

人事任免、內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動、立法活動以及突發事件處置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決策機關,行使法定職權,對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壹)編制或者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以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發展規劃和重要區域發展規劃;

(二)全局性公***資源配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益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非政府投資但需經政府審批並涉及公***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財政資金支出;

(三)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技教育、城市建設、安全生產、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公***服務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專營商品、特許經營或者服務的價格;

(五)為保護公***安全和公***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社會秩序采取的長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地區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範圍、事項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可以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明確本地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範圍、事項和標準。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應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第二章 建議和承辦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貫徹上級有關決議、決定和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政府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決定,以及由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按照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二)政府部門或者下壹級人民政府提出,經政府辦公廳(室)研究並報政府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部門或者下壹級人民政府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經政府辦公廳 (室)研究並報政府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由議案、建議、提案的承辦部門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政府提出的書面建議事項,經政府辦公廳 (室)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並認為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報政府確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五)政府法制部門在規範性文件審查過程中,認為該文件所設定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可以向政府辦公廳 (室)提出將該事項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由政府辦公廳 (室)研究並報政府確定。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過程中,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開展調研。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形成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征求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意見。對未采納且涉及提出意見單位職能的意見,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中作出專門說明。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單位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後評估計劃等相關內容,並附有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供兩個以上可以供選擇的備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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