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編程學習大全網 - 編程語言 -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完善大壩安全鑒定制度,保證大壩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壩高小於15米、庫容1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發電和過船建築物。第三條 大壩安全鑒定實行分級負責:大型水庫大壩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庫大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中型水庫大壩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庫大壩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庫大壩,由縣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水利部直轄的水庫大壩,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組織鑒定。第四條 大壩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對大壩按期進行安全鑒定。大壩建成投入運行後,應在初次蓄水後的2~5年內組織首次安全鑒定。運行期間的大壩,原則上每隔6~10年組織壹次安全鑒定。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鑒定的,屬違章運行,導致大壩事故的,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章 鑒定的組織和程序第五條 大壩的安全鑒定應逐個分別進行,鑒定工作由組織鑒定的主管部門負責主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第六條 大型水庫的安全鑒定專家組壹般由9~11名專家組成,其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人數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二。中型水庫的專家組人數壹般由7~9名專家組成,其中高級職稱專家不少於3名。小型水庫專家組壹般由5~7名專家組成,其中高級職稱專家不少於2名。專家組應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員:

1.大壩主管部門的技術負責人;

2.大壩運行管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有關運行管理單位的專家;

3.有關設計和施工部門的專家;

4.有關科研單位或高等院校的專家;

5.有關大壩安全管理單位的專家。

專家組中應含有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等各方面的專家。

大壩安全鑒定專家的資格應經上級大壩安全主管部門認可,認可辦法另行規定。第七條 大中型水庫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應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小型水庫大壩的安全鑒定程序可適當簡化。

1.水庫大壩的安全鑒定主管部門下達安全鑒定任務,編制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

2.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資料準備工作,對大壩安全進行分析評價,編寫分項分析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論證總報告;

3.組織現場安全檢查,編寫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4.組建大壩安全鑒定專家組,審查安全分析評價報告、安全論證總報告和現場安全檢查報告,召開鑒定會議,討論並提出安全鑒定報告書;

5.編寫安全鑒定總結,上報和存檔。第八條 組織安全鑒定的大壩主管部門的職責:

1.聘請有關專家,組建大壩安全鑒定專家組;

2.征詢專家組意見,編制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

3.組織有關單位對大壩安全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分項分析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論證總報告;

4.組織並主持現場安全檢查,組織編寫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5.編寫安全鑒定總結,將有關的鑒定成果和文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查並存檔。第九條 大壩安全鑒定專家組職責:

1.審查大壩安全分項分析評價報告和安全論證總報告;

2.審查現場安全檢查報告,必要時進行重點檢查;

3.主持安全鑒定會,提出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評定大壩安全類別,並提出對工程的加固意見和建議。第十條 大壩運行管理單位職責:

1.為安全鑒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包括:

(1)大壩勘測設計資料;

(2)大壩施工資料;

(3)驗收交接有關文件資料和圖紙;

(4)續建、加固的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資料;

(5)歷年管理運行情況資料;

(6)大壩安全監測系統考證資料、歷年觀測資料整編成果和分析;

2.編寫大壩運行管理情況報告;

3.參加並配合現場安全檢查工作,保證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4.配合專家組工作;

5.按鑒定意見加強大壩安全管理工作。

  • 上一篇:中捷搖臂鉆床說明書
  • 下一篇:請問大家visual c++哪個版本的最好
  • copyright 2024編程學習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