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開啟了思維,開始了猶太人最早的商業學習,很多人研究後崇拜得五體投地。猶太人是這樣規定的:5歲的時候學習《聖經》,10歲的時候學習《密西拿》,15歲的時候學習《塔木德》。而這些經典裏面充滿了猶太式的智慧。猶太人之所以能夠發財是和他們幾千年的燦爛文化密不可分的。
在中世紀,基督教會是嚴禁放債收取利息的,教會認為這是壹種罪惡的行為,然而猶太教卻不這樣規定。《塔木德》說:“無論誰研習《塔木德》,只要妳用心去研習,均值得受到褒獎,而且整個世界都將受惠於他,他會被稱為壹個朋友,壹個可以尊敬的人,壹個崇敬上帝的人,他將變得謙恭、變得公正、虔誠、正直、富有信仰,他將能遠離罪惡,接近美德。通過他整個世界就有了聰慧、忠告、智性和力量。賺錢吧,吃面包吧,喝酒吧,和心愛的女人***浴愛河吧,妳的行為己經得到上帝的恩準。”
前面說過,《塔木德》是猶太民族的壹個智慧基因庫,也是猶太商業智慧的基因庫,是猶太人的行動指南,同時也對處於流散狀態的猶太人維護民族統壹性,加強凝聚力起到了無比重大的作用。這種生存狀態的產生與持續存在,本是壹個民族的文化與該民族歷史遭遇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猶太人確認自己是上帝的選民,才會如有神助似的以這樣壹種“成文法”的形式,早早劃定了民族的“邊界”,使得壹個弱小而四散的民族能以非地域、非種族的文化特征,在同任何民族的相處中,都如此判然有別地突現出來。
有學者認為,這樣的壹本書作為壹個民族的樊籬,其內容就必須是閉合的。因為樊籬必須是閉合的,神聖的經典也必須是閉合的。但生活本身是不閉合的,猶太人的生活更是不閉合的,歷史遭遇強加給猶太人的巨變也許遠遠多於人類歷史上其他任何壹個存在過的或存在著的民族。他們被壹再強行驅人大流散的洪流,去面對迥然不同的社會文化環境。
故而,在這個民族身上,幾乎同時存在著對閉合性和開放性的極端強烈的需要。沒有閉合性,純粹開放的猶太民族必將走上壹條由局部同化到完全同化的自行消亡之路;沒有開放性,純粹閉合的猶太民族也只能走上壹條自甘萎縮而被歷史淘汰的道路。回溯漫長的人類歷史,有多少民族己經分別消失在這兩條文化進化的歧路之上。
因此,《聖經》必須閉合,但《聖經》又必須開放,這種閉合與開放同存的要求,只能以補充壹本“準聖經”——《塔木德》來給以滿足。從這種層面上說,《塔木德》的出現是壹種必然。
《塔木德》雖被稱為猶太教僅次於《聖經》的法典,但絕對不具有壹般法典那種“言不二價”的特征。種種大相徑庭的觀點並列***存而沒有壹個權威性結論,這種情況在《塔木德》中比比皆是。就像每本《塔木德》或者探討《塔木德》的書都必須從第二頁起才印上頁碼,以便讓讀者在那張空白的第壹頁上記下自己的觀感壹樣,《塔木德》的作者們更願意讓種種爭論留下壹個繼續爭論的余地。
壹個著名的猶太先知曾說過:“假如《塔木德》是壹些固定不變的公式的話,它就不能存在下來。所以,摩西曾向上帝懇求說:‘宇宙之主,請將關於教義和律法中每個問題的終極真理賜予我們。’上帝的回答是:‘教義和律法中沒有先期存在的終極真理,真理是每壹代權威註釋者中大多數人經過思考得出的判斷……’”“真理是每壹代權威註釋者中大多數人經思考得出的判斷”,由此看來,上帝才是真正的“百家爭鳴”的倡導者!神的存在本已使得人們在意見分歧之時,壹個人的意見不可能天然地淩駕於其他人的意見之上,何況上帝還自願將自己的最終裁決權懸置,放縱人們去“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搞“壹家做主”的理論壟斷。多麽明智的上帝,多麽明智的拉比,多麽明智的《塔木德》!正因為有了這樣壹種難得的明智,《塔木德》才能兼收並蓄地容納了對《聖經》的各種解釋,才能在接受新思想、新觀念的同時,保存各種觀點,保存各種流派,保存它們所代表的各種發展可能性,以及其所蘊含的各種智慧基因。
壹個屢屢被人稱為頑固守舊的民族。卻屢屢為人類做出各種開創性的成就,甚至貢獻出了與其人口數極其不成比例的世界級大師,其秘訣就在於猶太民族特別善於保存其智慧基因,以適應新的環境、迎接新的挑戰。
因為猶太民族很早就從事了商業性活動,所以他們很早就開始致力於使商業活動規範化的工作。《塔木德》中提出的壹些觀念,被公認為現代商業法規的思想淵源,並對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的商業運作提供了思想基礎與法律規範。
《塔木德》強調,必須註意公平交易原則,為此做出了種種規定。
比如,用作丈量手段的繩尺,冬天和夏天的應當有所區別,因為繩尺自身的長度會因熱脹冷縮而有變化;作為量器的瓶子,底下不能有殘留;砝碼的底部必須經常進行清潔,以保持分量的準足。在賣方計量不準的情況下,買方有權要求正確計量。
在廣告宣傳方面,《塔木德》中有很多禁止弄虛作假的規定。比如禁止賣牛時塗上不同的顏色;禁止給各類工具塗上顏色以舊充新:把新鮮的水果放在陳舊水果上壹起出售,也屬被禁之列。
關於商品價格問題,《塔木德》也有明確規定。當時雖然沒有客觀的統壹價格,成交價壹般都是在討價還價中達成的,但要是成交價高於壹般價格的16%以上的話,則這壹買賣行為自動無效,買方可以退貨。而且,如果買方買下的是自己不了解的物品。則有權利在壹天或壹星期(視所買物品而定)內,向別人征求意見,最後決定是留下還是退貨。從中我們也不難發現商品經濟必備的契約意識和法律意識在猶太民族那裏的萌生和早熟,猶太商人能成為舉世公認的“世界商人”也就成了壹種歷史和邏輯的必然。
《塔木德》反對不合理競爭,規定在出售特定商品的店鋪隔壁。不能開同樣的商店,賣完全相同的東西。對於降價競爭,大部分情況下以是否有利於消費者為標準。
另外還規定,不能買別人早已表示要購買的東西,《塔木德》中有這樣壹個故事:
有兩個拉比都想買同壹塊地。第壹個拉比先就這塊地談好了價格,可第二個拉比跑來,二話不說就買了下來。
有壹天,有人來見第二個拉比,對他說:“有人想買糖果,來到糖果店。看見已經有人在驗看糖果的質量,但後到的人卻搶先把糖果買了下來,這樣的人,妳認為如何稱呼為好?”
第二個拉比回答說:“當然第二個人是壞人了。”
於是,那人就告訴他說:“妳新近買下的土地,就相當後到者買下的糖果。事先已經有人報出了價格,正在交涉之中,妳怎麽可以先買下來呢?”
事情最後是怎樣解決的呢?
第二個拉比認為把新買下的東西立刻賣出去,有些不吉利,而送給第壹個拉比,他又不舍得,於是,就把它捐贈給了壹所學校。
很明顯,從《塔木德》的這些具體規定中,很容易發掘出現代公平價格、正當利潤、公平競爭、如實說明等商業法規的基本思想和原始做法。猶太民族的先哲們在其他民族還處於農耕時,就預測到將來社會的發展趨勢,並做出種種規定,真可謂極具先見之明。而且這些法規在現代生活中,已被證明為合理和有效的規定,對於商業史和法律史都具有重大意義。
《塔木德》中的這些對商業的基本思路和具體規範,對猶太商人形成其獨特的經營風格,對現代商業世界的價值標準以及對猶太商人在今日商業世界的成功,都具有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