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強制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由該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