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財物被騙,受害人要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構成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追訴期限為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