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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英語: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上議院(House of Lords),直譯貴族院,是英國國會的上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由英國君主與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譯庶民院)組成。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英文為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壹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之權力曾壹度淩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淩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至1949年間通過的多條國會法案規定,除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世襲貴族的席位予以廢除,僅保留若幹席位給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以及另外92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工黨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壹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壹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但時至今日,下議院卻在兩院中占上了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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