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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補貼需要什麽條件

(壹)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享受由政府發放的育兒補貼:

1.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並辦理生育登記。

2.夫妻雙方或者壹方具有深圳市戶籍,且該對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在深圳市公安部門辦理戶籍登記。

(二)計發時間

1.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零時後出生且在深圳市公安部門辦理出生入戶的,自該子女出生當日起計發育兒補貼,截至該子女滿3周歲之日止發;辦理出生入戶後,可申請壹次性生育補貼和逐年發放的育兒補貼。

2.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未滿3周歲的子女,可申請逐年發放的育兒補貼,自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計發,截至該子女滿3周歲之日(未滿3周歲不足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止發。

3.戶籍從市外遷入深圳市的,可申請逐年發放的育兒補貼,自該子女戶籍遷入深圳市當日起計發,截至該子女滿3周歲之日(未滿3周歲不足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止發。

(三)子女數計算原則

按照壹對夫妻生育存活子女的數量計算,雙胞胎、多胞胎按子女個數分別計算,超過3個子女的按第3個子女的標準計算。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按本次婚姻實際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如與原配偶有生育行為且子女未滿3周歲的,該子女按上次婚姻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

二、補貼標準

本辦法所稱育兒補貼,包括壹次性發放的生育補貼和逐年發放的育兒補貼兩種類別。按照夫妻生育子女的數量,采取以下發放方式:

(壹)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辦理出生入戶後發放壹次性生育補貼3000元,另外每年發放1500元育兒補貼,直至該子女滿3周歲。

(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辦理出生入戶後發放壹次性生育補貼5000元,另外每年發放2000元育兒補貼,直至該子女滿3周歲。

(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辦理出生入戶後發放壹次性生育補貼10000元,另外每年發放3000元育兒補貼,直至該子女滿3周歲。

育兒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各區財政年度預算,市、區財政各承擔50%,市級承擔部分通過次年體制結算返還。

三、補貼申請和資格確認

(壹)申請程序

育兒補貼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準審批的原則實施。

1.申請對象。夫妻雙方均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的,可由任意壹方申請;夫妻雙方只有壹方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的,由具有深圳市戶籍的壹方申請;離婚的、喪偶的由撫養該子女的壹方申請;夫妻雙方死亡的由該子女的監護人申請。

2.申請時間。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申請領取壹次性生育補貼的,應當在該子女辦理完出生入戶手續後的6個月內,向該子女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申請;申請領取育兒補貼的,應當在該子女每滿1周歲後的6個月內,向該子女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資格。

3.申請方式。可以采取現場申請、網上申請兩種方式。現場申請的,申請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和大壹寸免冠近照1張,到該子女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按要求填寫並提交《深圳市育兒補貼申請(變更)表》(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中“深圳市育兒補貼信息系統”申請的,需按系統提示上傳相關材料原件的掃描件。

(二)資格確認

1.受理。社區工作站(居委會)受理申請,接到申請後,通過廣東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和深圳市政務信息資源***享平臺對申請對象的戶籍登記和遷移信息、結婚證、廣東省生育登記憑證、出生醫學證明、離婚證、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喪偶人員提供的已故配偶的《死亡證明》、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銀行卡賬戶等材料進行審核,夫妻雙方只有壹方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的,另壹方需提交在戶籍地是否享受過育兒補貼的證明材料。申核材料齊全的,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應當予以受理。申核材料不齊全或者無法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享平臺獲得審核資料的,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2.初審。社區工作站(居委會)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加具意見,並通過“深圳市育兒補貼信息系統”上報街道辦事處;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回復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疑點的,可以進壹步向申請人或者有關部門核實,核實時間不計入初審時間,但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3.審批。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深圳市育兒補貼信息系統”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材料的審核並加具意見。對不符合條件、材料不齊全或者存在疑點的,應當退回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應當書面回復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進壹步核實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通過,並按月匯總生育補貼和育兒補貼統計表(附件2,簡稱統計表),將統計表上傳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對象有疑問的或者有特殊情況的,應當進壹步予以核實。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申請對象名單按季度匯總後,於每季度(3、6、9、12月份)的5日前上傳至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4.進展情況查詢。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可憑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等相關信息在“深圳市育兒補貼信息系統”上查詢育兒補貼申請的相關進展情況。

四、補貼發放

(壹)生育補貼。采用壹次性發放的方式進行發放。申請對象在該子女辦理完出生入戶手續後的6個月內,向該子女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審批並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後,街道辦事處在審批次月將壹次性生育補貼發放到申請對象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銀行卡賬戶中。

(二)育兒補貼。采用按月計算、每滿1周歲發放1次的方式進行發放。申請對象在該子女每滿1周歲後的6個月內向所在的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審批並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後,街道辦事處在審批次月將該年度的育兒補貼發放到申請對象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銀行卡賬戶中。

五、補貼的變更及終止

(壹)戶籍在市內遷移的,由遷入戶籍所在地發放育兒補貼。

(二)戶籍由市外遷入本市的,申請對象在該子女滿1周歲後的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提出發放育兒補貼申請。在原戶籍地已享受相關育兒補貼的,不得重復申請。

(三)戶籍遷出本市的,申請對象應當在遷出壹個月內向原申領社區工作站(居委會)報告,自遷出次月起停止計發育兒補貼。

(三)享受育兒補貼子女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計發育兒補貼。

(四)申請對象需變更發放的社保卡金融賬戶或銀行卡賬戶等相關資料的,持相關變更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提交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由社區工作站(居委會)在“深圳市育兒補貼信息系統”內予以變更並上報。

六、部門職責

(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職責

1.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育兒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防止弄虛作假行為;按年度審核匯總各區上壹年度育兒補貼資金發放情況,按市區各負擔50%向市財政局申請育兒補貼市級補助資金。

2.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育兒補貼資金的預算和決算,並於每年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報送下壹年度育兒補貼資金預算。

3.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育兒補貼申請對象的備案管理和育兒補貼資金的督促指導工作。

4.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計資金發放使用情況,每年1月20日前報送《生育補貼和育兒補貼統計表》(附件1-2)至市衛生健康委。

(二)財政部門職責

1.市財政部門監督育兒補貼資金使用總體情況;根據上壹年度育兒補貼資金發放情況按市區各負擔50%安排市級補助資金。

2.區財政部門負責核定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編制的育兒補貼資金預算,將所需育兒補貼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街道辦事處職責

1.負責育兒補貼的審核和報備工作。

2.負責育兒補貼檔案管理工作,檔案資料壹戶壹檔,由街道長期保存。

3.指導社區工作站(居委會)做好受理和資料初審工作,並及時收集報送。

4.負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辦理育兒補貼的具體發放事宜。

(四)社區(居委會)工作站職責

1.負責育兒補貼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2.負責育兒補貼申請(變更)表的收集匯總工作。

七、相關責任

(壹)育兒補貼發放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發放育兒補貼的。

2.貪汙、挪用、扣押、拖欠育兒補貼的。

3.收受賄賂,幫助申請人騙取育兒補貼的。

(二)申請對象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瞞實情,騙取或者冒領育兒補貼的,取消其申領資格,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追回已領取的育兒補貼,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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