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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東案件的最終結果

法律解析:

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 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 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的公安部門和司法機關,對於犯罪人員觸犯我國法律規定,對社會安全構成危害。我國的辦案機關應積極地調查這類案件,壹旦掌握違法案件的證據和事實的,應追究這類違法人員的刑事責任,保護社會秩序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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