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充電寶可以帶上飛機,但是不可以托運。
1、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
2、充電寶的額定能量計算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算出來:
充電寶額定能量(Wh)=額定電壓(V)*電芯容量(mAh)/1000
通常20000毫安充電寶的輸入在5.0V-2.0A內,根據上面公式計算出額定能量為
5(V)*20000(mAh)/1000=100(Wh),是符合民航局對旅客攜帶充電寶的規定能量值的。
擴展資料:
民航局在2014年就出臺相關規定用以規範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以下是規定內容: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