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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定義

(壹)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而在此以前的政務院,則只是當時中央人民政府的壹個組成部分,本身並不能構成中央政府。這是因這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下屬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幾個部分***同組成。這壹點很容易被忽略。如有的書在談政務院時,認為“政務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就明顯有誤。“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專指國務院即中央政府而言。政務院因其在中央政府中的地位與國務院不同,只能是“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從有關材料看,董必武在政協第壹次全體會議上談到政務院時,雖曾用過“最高行政機關”壹類的用語,但細讀講話全文,其原意是指政務院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下屬的最高行政機關,並不能以此作為把政務院當成“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依據。

(二)在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系統中,政務院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領導。這又同後來的國務院明顯不同。當時,中央人民政府對於下屬各機構經常性的領導,是集中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進行。周恩來對此明確指出:“根據我們民主集中制的組織系統,在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它是經民主方式產生的,而對工作的經常領導,又是集中在由民主方式產生出來的主席身上。”因此,這個時期國家最高行政領導人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不是政務院總理。1954年9月15日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後,國家最高行政領導人改由國務院總理擔任。

(三)政務院的人員組成也與國務院不同。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而政務院則由總理、副總理、秘書長、政務委員組成。因政務院下屬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並不都是政務委員,故並非都可成為政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人民政府各下屬機構中,政務院的組建完成最早。1949年10月1日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壹次會議,毛澤東任命周恩來為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第3次會議,又任命董必武、陳雲、郭沫若、黃炎培為政務院副總理;任命譚平山等人為政務委員,任命李維漢為政務院秘書長。21日,周恩來宣布由以上21人組成的政務院正式成立。這時期的政務院,除以上人員組成外,其常設工作機構:下設秘書廳、人事局、預算室,由秘書長領導。在所屬政府機構中,有4個委員會和30個部、會、院、署、行等行政部門。

4個委員會是:

(1)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中財委”;

(2)政治法律委員會,簡稱“政法委”;

(3)文化教育委員會,簡稱“文教委”;

(4)人民監察委員會,簡稱“監察委”。

其中,中財委、政法委、文教委為指導委員會,在政務院中列為壹級。各委員會主任分別由政務院副總理擔任。通過這三個指導委員會,政務院總理得對下屬30個政府行政部門進行領導。

三個委員會具體分工為:

(壹)政法委指導5個部門: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並受毛澤東主席和周恩來總理的委托,實際指導與聯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和人民監察委員會;

(二)中財委指導16個部門: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

(三)文教委指導6個部門: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另外,外交部、華僑事務委員會和情報總署,直屬政務院,由總理直接領導。

指導委員會與政府各部門的關系名為“指導”,實際上卻有領導之權。《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雖稱,各指導委員會對所屬各部門“負有指導責任”,但同時又規定:“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會、署、行和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董必武當時在解釋政府機構時明確指出:“各部的工作是受雙層領導,壹方面受政務院的領導,另壹方面又受其所隸屬的指導委員會的領導。”指導委員會與所屬各部門間之所以會有這種既是指導,又是領導的復雜關系,是由於指導委員會對所屬部門的領導,主要在工業、業務上,而在諸如大政方針制定、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則只能為指導關系。在這些方面,指導委員會須聽命於政務院,乃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主席,無權擅作決定。

政務院與所屬各指導委員會及各部門的關系,因同樣道理也是如此。毫無疑問,政務院與這些機構在工作方面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是,《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條款卻不提“領導”,只稱政務院“聯系、統壹並指導各委、部、會、院、署、行及所屬其他機關的相互關系、內部組織和壹般工作.”這又與後來的國務院明顯不同。

政務院作為中央政府的壹個組成部分,本身尚處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主席領導之下,因此,政務院對於政府各部門的關系從組織法角度而言,只能稱作聯系和指導。

政務院的工作運轉,主要由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政務會議”進行。

議程主要為:

(1)處理政務和決定政策,以及研究落實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隨時交辦的任務;

(2)聽取、批準所屬政府各行政部門和各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包括口頭報告);

(3)任命和批準任命。

政務會議每周召開壹次,由政務院總理主持。如有各委、部、會、院、署、行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則稱“政務院擴大會議”,討論壹般政策,報告工作。擴大會議做出的決定,須報請政務會議批準。

政務院在其存在的5年中,***開過224次政務會議。據不完全統計,會議通過和公布的重要法令和決定***有381項。其中,從1949——1952年的三年就有344項,占總數的90%。

這些法令和決定按內容可分為六大類:財政、政法、文教、監察、人事、編制,包括了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充分反映出政務院作為當時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所作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下屬機構中,除政務院外,還有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署,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政務院與這三個機構為平行的國家機關,各司其職,互不統屬。四機構之間公文往來稱“函”或“轉發”,在壹起開會稱“聯席會議”,遇有重大軍政司法等問題,四個機構聯合辦公,聯合發布有關的法令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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