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如下:
(1)在縣城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項目;
(2)建築層數不超過二層;
(3)不影響城鄉總體及詳細規劃;
(4)提交的資料符合辦理臨時建設的有關規定,且合法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申請臨時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臨時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臨時建設申請報告;
2、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3、建設單位法人、機構代碼證等證明文件;
4、項目批準文件;
5、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6、經規劃批準的建築施工圖;
7、相關會議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