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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規範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企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制成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壹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為企業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同負責對企業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

企業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它企業可參照執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自身狀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具體專利管理規章制度。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適合本地企業情況的具體實施措施辦法。第壹章 企業專利工作人員及機構第五條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的具體組織結構及管理模式,可根據本辦法要求並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靈活建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主管和統籌企業專利工作。第六條 企業缺乏條件配備專利工作者,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任企業專利顧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工作。

企業專利顧問應嚴格按照執業要求履行職務,保守企業秘密。第七條 企業要明確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提供工作條件,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支持他們參加專利以及其它機關業務的培訓、交流等活動。第八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應對企業專利顧問及其執業活動予以業務指導。要適時組織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開展業務培訓及業務交流等活動。第二章 專利產權管理第九條 企業要制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覆蓋企業各相關環節的專利產權管理制度。企業專利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

(壹)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資產運營,包括專利權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專利作價投資,專利權質押等;

(五)企業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相關技術檔案的管理及對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範;

(六)對涉及專利技術開發權益的流動人員相關活動的規範;

(七)專利權保護,包括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訴訟及專利權邊境保護等;

(八)其它企業專利產權管理事項。第十條 企業要建立職工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與審查制度,制訂具體申報、審查程序和辦法。

大中型企業可在基層技術單位(項目組)及其它必要的企業基層單位指定兼職專利聯絡員,由專利聯絡員配合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企業專利顧問開展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等工作。第十壹條 企業對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

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後,再進行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對於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壹般應將其納入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範圍,從本企業專利戰略及經營實際出發需要公開的除外。第十二條 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前,有關人員應對該發明創造保密。企業職工調離、離退休,或者外來學習進修、臨時工作人員在離開企業前,應將其從事、參與企業技術工作的技術資料交給企業,並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企業許可,不得擅自發表涉及應予保密內容的文章,不得將屬於企業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第十三條 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企業應予支持,不得壓制和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需要企業出具證明的,由企業審查確認後,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

職工就其做出的發明創造的職務與非職務性質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可提請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確認為非職務發明的,由專利管理機關為其出具處理決定。第十四條 企業與其它單位簽訂有關技術開發的合同,或者簽訂其它在將來履行中可能產生發明創造的合同時,合同應明確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

對於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工作的人員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企業應當事先就該人員在學習、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與接受或派出單位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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