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目前沒有通奸罪這個罪名,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屬於犯罪(罪刑法定),通奸屬於違反道德的行為,壹般不構成犯罪的。但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兩廂情願的通奸是犯罪行為。
具體如下:
1、“破壞軍婚罪”。即如果壹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同居的,則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奸罪”。即和未滿14歲的幼女通奸的,以強奸論處。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通奸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以重婚論。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資料: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奸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奸又稱為“和奸”。最早關於通奸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奸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奸,並可當場殺死通奸男女。
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在世界主要文明國家中,韓國在刑法法典中保留有通奸罪則,以及對這種罪則采取嚴厲懲罰措施的國家之壹。直到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法院宣布廢止。
參考資料:
通奸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