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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英文

因為律師,尤其在英美法律國家,檢察官、律師本身均可稱為律師,也是執行法律事務的。 通常大家都認為“律師”對應的英文單詞是“lawyer”,這沒有錯。 但它的使用是有區分的,並且不能使用“law”來替代。 Lawyer也是attorney, solicitor, barrister, counselor ( or counselor), advocate等的通稱。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律師”這個詞在英語中的不同稱謂。我們最常見的英文為lawyer。除了lawyer之外,英文中常用的具有“律師”含義的詞還有attorney,solicitor,barrister, advocate,counsel, counsellor,bar等。這些詞在西方不同的國家使用習慣和含義有所不同。

Attorney,代理人、法律事務代理人、律師。這個詞是指接受當事人委托,並有資格在法庭上代理當事人出庭參與訴訟的律師。比lawyer更正規、更書面,與委托人(client)相對應。這個詞較廣泛的應用於美國,還有更正式的可以稱為attorney-at-law或者counselor at law。

在英國和香港有兩類執業律師,稱為Solicitor和Barrister。Solicitor為初級律師,事務律師,香港常稱為沙律師,主要處理非訴訟業務和壹些在初級法院出庭的訴訟業務,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提供法律咨詢等。壹般只能在基層法院代理當事人出庭發表意見,但是,如果事務律師滿足壹定的執業條件和年限,經過考核也可以申請在高級法院出庭。

Barrister為出庭律師,香港也稱為巴律師,大律師,港臺影視劇中常稱為“大狀”,他們準許在高級法院出庭辯護或者代理。Barrister執業超過10年且表現優異,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以前也稱為禦用大律師(Queen'sCounsel)。出庭的時候Barrister需要戴假發,而Solicitor不戴假發。

出庭律師(Barrister)通常不能直接為當事人所聘請,如果需要,通常由當事人的事務律師(Solicitor)代表當事人聘請。出庭律師更註重口才和思辨能力,而事務律師更註重文書寫作能力,兩者的區別只是職業分工的不同,並不代表等級的不同。從事出庭律師,還是事務律師完全看個人的興趣愛好和執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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