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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返鄉有些什麽政策

農民返鄉政策如下:

壹、對農民工創業小型微企業的支持

1、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貫徹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型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年底並擴大範圍。各級政府要支持稅務部門落實小型微型企業優惠政策。

2、提升企業創新能力。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科技創新的政策。鼓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加快研發中心建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研發中心,省財政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

3、支持各類群體創辦小型微型企業。貫徹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拓寬創業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評估作價出資和增資,支持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自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

二、審批:開通“綠色通道”。對農民工回鄉創業,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領域外,均允許進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設置限制條件。鼓勵、支持回鄉創業農民工平等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組和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等。降低工商登記門檻,允許回鄉創業農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同時,推行聯合審批、壹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制度,簡化審批程序,為農民工回鄉創業開通“綠色通道”。

三、資金:推出貸款貼息制度。對農民工創辦的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企業,適當降低貼息審批條件,優先給予貼息;對農民工在貧困地區創辦的企業,符合扶貧貸款貼息條件的,優先給予扶貧項目貸款貼息。同時,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推進農村信用工程建設,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積極給回鄉農民工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期內由財政按規定予以貼息。

四、待遇:與外地客商相同 。對農民工回鄉創業者,在登記註冊後給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內參照就業再就業政策的規定實行稅費和小額擔保貸款優惠。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適當提高營業稅起征點,對不征營業稅、增值稅的回鄉創業農民工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符合有關條件的,要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當地扶持發展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企業、農產品加工業以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

五、場地:可用集體建設用地。允許把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農民工回鄉創業。引導和鼓勵回鄉創業者利用閑置土地、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並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進行創業。通過建立農民工回鄉創業基地,發展創業園區、各類專業批發市場、商業街、商貿城等,解決農民工回鄉創業的經營場地。鼓勵各類開發區、工業集聚區和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創業服務,引導回鄉創業者集中經營、聚集發展。回鄉創業農民工創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項目時,允許在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生產用房。

六、提供信息和技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特別是縣、鄉(鎮)政府要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公***服務,通過建立創業信息發布平臺,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傳送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類市場信息,加強對回鄉創業者的信息服務;依托當地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幫助創業者同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建立經常性聯系,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七、提供免費創業培訓。各地要對回鄉創業農民工免費開展創業培訓,依托現有機構成立回鄉創業農民工指導(服務)中心,免費為創業農民工提供項目信息、開業指導、小額貸款、政策咨詢等服務,提高其創業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組織有資金、懂技術、會管理、立誌回鄉創業的優秀農民工到省內外重點企業、龍頭企業、大型企業學習鍛煉,幫助他們拓展創業思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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