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應由哪壹機關受理?說明理由。
(2)本案經受理後應否對劉林采取強制措施?哪能,該如何去做?如不能,為什麽?
(3)本案應由哪壹級法院進行第壹審審理?為什麽?
答案:
(1)本案應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範圍,也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的職務或利用職務的犯罪,屬壹般刑事案件,故應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2)本案經受理後應對劉林采取拘留強制措施的,但須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劉林暴力幹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該逮捕的現行犯,其犯罪時即被發現,而且劉林欲持刀行兇,具有危險性,公安局應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規定,對其拘留在市人大閉會期間要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3)該案應由市基層人民法院進行壹審,因為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該案由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解題思路第(1)題考管轄。具體而言,為職能管轄,本題關鍵應區分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與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其職能管轄權屬不同,前者是自訴案件,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後者為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2)題考強制措施,本案嚌林的行為符合先行拘留的條件,但考生應註意介紹案情之初關於劉林身份的介紹。律考試題中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精神狀態,身份等的介紹壹般均在解題中有所體現,故考生只要不放過這壹細節,便不難得出正確答案。第(3)題考級別管轄。該題涉及刑法中對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該罪不同於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有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3)題考級別管轄。該題涉及刑法中對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該罪不同於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理詳解(1)《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巡機關報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訴解釋》第1條規定了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本案為觸犯《刑法》第257條第2款的規定,不屬於自訴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負責對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將大部分刑事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偵查,可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揭露和證實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
(2)《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進事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罪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對拘留條件作了修改,使之區別於逮捕。拘留是在情況緊急時采取的措施,無須也不太可能查清犯罪事實並判定能否判處不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另壹方面,拘留的時間有嚴格的法律限制。故本題對劉林應采取拘留而非逮捕的強制措施。(3)《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壹)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這就是說,普通刑事案件的第壹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系統中的基層組織、數量多、分布廣,離犯罪地近,最接近人民群眾,把絕大多數的普通刑事案件劃歸他們管轄,既有利於秘要時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起訴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就地審判案件,使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又便於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便於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來源:司法考試培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