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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移動事故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移動事故現場。

如果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車輛可以移動的情況下,應該拍照後立即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壹並處罰。

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身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1、壹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全部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同造成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壹方負主要責任,另壹方負次要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壹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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