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瑤海區人民政府認為,開元小區A、B地塊項目是為了改善輪胎廠宿舍職工的居住環境,是利國利民的公益性事業。同時征收部門的征收程序合法,為被征收人丁建飛提供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
為切實維護公***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舊城改造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就被征收人丁建飛位於合肥市瑤海區長江東路855號1幢105室(產權證號:瑤字第052458號)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壹、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貨幣補償方式支付妳戶合肥市瑤海區長江東路855號1幢105室(產權證號:瑤字第052458號)房屋貨幣補償款2101027元、臨時安置費3284.28元、搬遷費486.56元、附屬物33748元和停業停產損失補償費63030.81元;各項征收補償費用合計為2201576.65元,同時將此筆補償款打入到三裏街街道辦事處開元小區A、B地塊項目征收補償款專戶內,被征收人丁建飛可憑本人身份證隨時提取。
二、妳戶應當在接到本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位於合肥市瑤海區長江東路855號1幢105室的房屋騰空並交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房屋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補償決定,可在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