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
壹般進口貨物應填寫壹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壹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壹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
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對貨物進口委托國內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進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3、提貨單
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員,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
散裝貨物或單壹品種且包裝內容壹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如果進口商委托報關而非親自報關
須附有報關委托書、報檢驗委托書。
6、必要證件
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瀕危物種證明、非疫情產地證明等。
7、其它有關單證
包括:
(1)經海關批準準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