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
1、小區公***設施的所有權為全體業主所有,但事先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如所介紹,開發商擁有該鍋爐房的產權,而且小區為十多年前所建,那麽可以基本判定鍋爐房屬於開發商了,他們依法享有該鍋爐房的所有、處置權。
2、拆除房子就是處置權之壹。但是如果因為開發商拆除鍋爐房,而造成了無法兌現24小時提供熱水的承諾,那麽他們這種行為就屬於違約,可以追究開發商這方面的責任。
3、當然,當初提供的24小時熱水承諾最好有書面證明,諸如購房合同裏約定的附加條款等等。如果當初開發商只是口頭承諾或是廣告宣傳單中所說,那麽這些都是無法作為法律依據的,業主很難用這些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確定的分攤原則和分攤面積包含熱力用房但不包括鍋爐房、供暖設備其含義是指采暖管道、配電間、弱電間、強電管線、消防通道、煤氣管線等等設備所占用的設備層的房屋面積,並非將采暖管道等視為分攤的設備。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不能成為確認鍋爐房所有權的依據業主的義務僅是根據政府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繳納供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