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2、如果不能從事夜班工作的話,建議提供醫院證明給用人單位,要求不上夜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