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是正四品官。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職稱,為“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是正四品官員。這個職位由朝廷選派,每三年壹換。
提刑司多設在占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
“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
擴展資料:
“提刑官”的設置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
正如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所展現的,由於州縣官的瀆職,胥吏的敲詐勒索,導致案情“虛幻變化,茫不可詰”,“提刑官”是判決的壹個重要關卡,他們能否盡職,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冤獄能否得到昭雪。
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於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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