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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實行管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若幹問題的解答》第2條第5款規定,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物均不在內地的,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壹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知識拓展: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兌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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