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