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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致命武器(二)之電擊武器

非致命武器(二) 電擊武器

電擊類非致命武器的定義與特點

電擊類非致命武器是壹種對有生目標釋放高壓脈沖,使之幹擾肌肉神經系統,從而使有生目標失能的壹種武器。電擊武器作用較為顯著,後續作用較小,可以造成有生目標產生頭暈目眩、精神不振、肌肉疼痛僵直或者抽搐甚至暈厥等癥狀,壹般在數秒內就可使其失去反抗能力。

電擊武器的分類

電擊武器分類較多,普遍來說可以分為三種:能量傳遞的多寡、輸出電流的類型以及是否能在中遠距離打擊有生目標。

以傳遞能量的多寡來分類,可以分為電擊暈厥武器和電擊肌肉收縮武器。電擊暈厥武器所適用的電功率較低,多為7~14W,主要以電流幹擾有生目標的感官神經系統電信號為手段,用以暈厥有生目標;而電擊肌肉收縮武器則是通過較高的電功率(多為14W甚至更高),不僅能擾亂電信號,還能控制有生目標的肌肉使其抽搐,以達到制服目標的效果。

以輸出電流類型來分類,可分為直流型、交流型和脈沖型三類。

以是否能在中遠距離打擊目標來分類,可分為可與不可兩類。不可在中遠距離打擊的電擊武器主要就是以各類電擊警棍為主。而近年以來,面臨日益復雜的戰術條件,電警棍也發生了不少的變化。例如我國的WJ948型電警棍,采用了多對金屬電擊頭,由可充電式的大容量鎳氫電池負責功能,可大大縮短使有生目標失能的時間,同時也不會對有生目標造成致命傷害;而可在中遠距離打擊目標的電擊武器,最富盛名的代表則是在1974年誕生的第壹代泰瑟槍。泰瑟槍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預充好的壓縮氣體(以氮氣為主)將壹枚或者數枚可導電的金屬探頭發射出去,依靠泰瑟槍和發射出去的金屬探頭之間的金屬導線來傳遞電能,在金屬探頭命中並將金屬探頭插入目標皮下之後即可釋放出高壓脈沖電流,從而制服目標。而近年以來,已有多個外國公司研發出新壹代可在中遠距離打擊目標的電擊武器,包括美國的JAYCOR公司開發的附著式電擊射彈(Sticky Shocker)和美國MDM公司開發的電擊震暈彈。新壹代可在中遠距離打擊目標的電擊武器,采用區別於泰瑟槍的有線射彈的無線射彈,甚至可以依托現有的各類致命/非致命武器平臺進行射擊,極大的簡化了電擊武器的訓練與後勤。

泰瑟槍的發展過程

上面已經簡單的介紹了泰瑟槍的原理,現在來簡單介紹壹下常見的各型泰瑟槍的發展歷程。早在1974年,TASER公司就推出了最早的泰瑟槍。1999年,美國警方開始裝備M26型泰瑟槍。M26型泰瑟槍是第壹款較為現代化的泰瑟槍,其名字中的“26”,表示該槍的功率為26W。M26型泰瑟槍壹般以8節AA電池負責供能,而不是采用傳統的電警棍的可充放式電池進行供能。采用這種供能方式,實為方便操作者即便是電池電能耗盡之後也能方便的快速更換電池,從而提高使用效率。當然,在低溫條件下,也可臨時使用可充式鎳電池,以提高其對於不同環境的適應性。畢竟TASER公司所在的美國幅員遼闊,南北氣候差異大,故應在各種環境下都有較高的勤務性。M26型泰瑟槍通過壓縮氮氣來提供動能,有效射程約為10米,配有壹條長達6.4米的絕緣導線,以連接兩個金屬探頭。有可能有讀者朋友要問,為什麽泰瑟槍的射程僅有短短十米呢?實際上,作為各類非致命武器,使用者多為警方執法人員。他們執法環境壹般都很近。以我國公安部隊的槍械訓練為例,在2000年以前,還存在著射擊25米靶這壹項目;但是近幾年不斷地改革,精度射擊也多以射擊15米靶為主,甚至在應用射擊訓練時,距離在十米左右甚至更近。而在公安特戰部隊的實戰中,其戰例也多以在幾十米上狙擊犯罪嫌疑人,甚至我軍的特戰部隊近年以來,在以以實戰出發的背景之下,開始訓練狙擊壹百米甚至五十米之內的目標,而不是與以往的訓練多以整百米數為主。故各國警方在各類執法條件下,實際射擊距離僅有數米十數米,在這種情況下泰瑟槍的射程足以勝任其戰術任務。該型泰瑟槍每射擊壹槍,則需要更換壹次彈匣。每次射擊之後,射彈會持續5s多次放電,每次放電時間為10^(-6)s,已達到使有生目標徹底失去反抗能力這壹目的。該槍外形與美國警方所裝備之格洛克系列手槍外形較為相似,在經過短暫的培訓後即可熟練操作該槍進行射擊。在槍口下方裝有壹個激光瞄準器,可以輔助射手大致瞄準。

2003年5月30日,TASER公司推出了M26型泰瑟槍的改進型,X26型泰瑟槍。改進型的泰瑟槍X26采用了鋰電池供電,采用了更新的成形脈沖原理,可以使用更低的能量來使有生目標喪失反抗能力,大大降低了該型武器的致命性。同時可下掛於M4系卡賓槍,可以搭載於現有武器平臺進行操作。同時,該槍在頭部除了老式的M26型泰瑟槍裝有的激光指示器,還配有兩個發光二極管,可以方便執法者在弱光甚至無光條件下的執法行動。同時,槍口處的激光指示器也增加了開關功能,可以在必要時才使用,既可以在必要時利用激光威懾犯罪嫌疑人,也可根據不同的執法環境下選擇關閉激光指示器以達到隱蔽自身的效果。同時,為了優化操作人員更方便的掌握使用該槍時的各類參數,故在槍後部增加了壹個顯示屏,可以直觀的反映出電池所剩余之電量,槍械內部的溫度等,甚至還有金屬探頭射出後對目標施放電流的時間等,有效的提高了泰瑟槍的智能化程度。但是,X26型泰瑟槍相比較老式的M26型泰瑟槍,失能機理依然是對有生目標釋放高壓電流,使有生目標產生疼痛感而導致其失能,對於極其強壯或者飲酒過量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制止力並未有顯著提升。

2009年9月17日,TASER公司正式將第壹批X3型泰瑟槍交付美國警方。與原來的泰瑟槍相比,X3型泰瑟槍可以連續發射3次,增加了對多個目標的打擊能力。同時,被命中之後的有生目標癥狀從肌肉劇痛變為了肌肉抽搐,加大了對飲酒後、吸毒後、極度興奮人員的控制力度,以便於更好的促使有生目標的失能。不僅如此,該型泰瑟槍還增加了智能記錄提示系統,較傳統的X26型泰瑟槍的顯示屏,智能化水平提高了不少,不但可以記錄下使用者使用該槍的情況(射擊次數、使用了什麽功能以及是否射出電流等情況),而且可以在槍械故障時提示射手,方便排除其故障除此之外,針對傳統泰瑟槍只能發射壹次、無法對多個目標進行射擊的弊端,X3型泰瑟槍可以連續發射三次,不但可以在對單個目標射失之後可以快速補射,還可以針對多個目標進行射擊,極大的提高了射手本身的安全性。除此之外,X3型泰瑟槍還改進了槍口的激光指示器,從原有的單束指示激光變為了兩束,可以更好的判斷壹次射出的兩枚金屬探頭的實際落點,進壹步降低了執法者所培訓時間與培訓量。不僅如此,X3型泰瑟槍還有這許多革命性的改變。除了以上筆者所述的幾點之外,還有諸如加強槍身聚合物外殼以保證在極端復雜環境條件下的勤務性等,由於篇幅所致,部分將在後文敘述,此處便不再多表。

除了泰瑟槍之外,TASER公司還就電擊彈進行了壹系列開發,研發了給12號霰彈槍所配用的XREP電擊增程彈,射程可增加至30m,相較於X26型泰瑟槍僅有10米左右的射程,無疑滿足了其火力高低搭配的戰術需求。不僅僅是TASER公司,與TASER公司合作的金屬風暴公司也專門就TASER公司的12號電擊增程彈開發了多發槍掛式發射器,既可安裝握把或槍托後單獨發射,也可下掛在現有自動步槍或者防暴槍上協同工作。

無論這麽說,泰瑟槍的的確確地改變了警方的執法方式。警方傳統的非致命武器,無非是催淚彈和橡皮彈等。在使用前者時,需要壹定的時間,而且在室外發射時效果較不明顯,且僅適合用於驅散聚集人群等用途,無法快速致使有生目標失去抵抗能力;而在使用後者時,在射擊部位和距離不當時非常容易致有生目標受到重度損傷甚至是極重度損傷。除此之外,橡皮彈等動能類非致命武器還存在著作用力不足,因為個體差異而導致停止作用不盡相同等缺陷。在這種背景之下,泰瑟槍的出現,良好的改善了執法環境。相比起傳統的橡皮彈,泰瑟槍有以下幾種優勢:其壹,就是更強的震懾力。在不發射電擊針頭的情況下,僅使用電弧通電,即可產生藍色的警告電弧和較響的電流聲,可以有效威懾違法犯罪分子。根據美國警方的調查,超過80%的沖突中,僅使用警告電弧即可停止其違法行為。其二,就是其擁有可拓展性和通用性。泰瑟槍體積較小,其X26型泰瑟槍可以掛載在AR-15自動步槍上,可以將致命武器和非致命武器統壹平臺化,以便於面對日益復雜的執法環境。其三,泰瑟槍還擁有較高的幹擾性和失能性,特別是較新版本的X3型泰瑟槍。該型裝備以釋放高壓電流,以幹擾其正常的神經活動,以達到肌肉抽搐、失去行動與反抗能力的效果。例如在面對飲酒過量的犯罪嫌疑人時,其高級神經系統已被酒精所麻痹,故會抑制疼痛信號傳輸到大腦神經中樞之後的興奮作用,因此在使用傳統的動能類非致命武器時其對疼痛的承受能力將會超出平均失能疼痛量。而使用X3型泰瑟槍時,其失能機理並非是使肌肉疼痛而導致其機體失能,而是使用高壓電流直接幹擾其正常的神經活動,從而誤導神經接收器,已達到做出違背大腦神經中樞所指示之動作的目的。該種失能機理在面對飲酒過量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吸毒分子壹樣有較強的失能性,是傳統的橡皮彈甚至是老式的泰瑟槍所不具備的。其四,泰瑟槍的充分失能性。本質上來說,所有的武器都是將某種或者某幾種能量傳遞給受體,已達到其毀傷或者失能的目的。電擊武器也是這樣。但是為了保證非致命電擊武器的非致命性,故電功率不能過高,不然會引起有生目標的死亡,這是與非致命性所相悖的。而較低電功率的電擊武器,為了保證其充分失能性,故需要與有生目標保證壹段時間的接觸。而傳統的電警棍等,在實戰情況下很難將其與有生目標長時間接觸,故很難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結果。但是泰瑟槍的出現,改變了這壹情況,完全可以打出金屬探頭之後等待高壓電流持續通入。

值得可惜的是,我國目前缺乏對於非致命電擊武器的立法許可,甚至在1989年中華人民***和國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停止生產、銷售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的通知》。而根據1996年1月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91號《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從本條例中可以得知,警方在對於是否將電擊類非致命武器作為壹種執法的警械,還是存在著些許疑問的。在筆者看來,我國警方應盡快修改相關條例並將電擊類非致命武器列入人民警察部隊的裝備序列,以面對未來更加復雜的執法環境。

高壓電擊地雷的發展

近年來,美國TASER公司開始開發各種電擊武器,其中高壓電擊地雷便是其中的壹項。高壓電擊地雷是壹種可以人為操縱的地雷,可以埋在地下,也可以懸掛在墻上,內裝有12對金屬探頭,在發射時可以發出200次20KV的高壓脈沖,持續3s。無獨有偶,西方壹些國家也開始研發此類非致命地雷,將傳統的破片換做了橡膠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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