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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章與公司公章是否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首先,項目部章與公司公章是不具備同等效力的。工程項目部系由作為承包人的施工企業委派的代表承包人履行具體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組織,其地位相當於承包人沒有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壹個具體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門。也就是說項目部壹般是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項目而成立的,其職權範圍往往局限於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項目部章只是項目部行使權利的壹個憑證,其效力要由項目部的職權範圍來決定。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職權範圍決定,顯然公司的職權範圍和項目部的職權範圍不壹樣,前者大於後者,項目部的職權只是公司職權的壹個組成部分。通俗的說,項目部的職權包含於公司的職權,公司的職權包含項目部的職權。比如,壹個公司可能同時承包了兩個工程,壹般針對每個項目成立壹個項目部,公司對這兩個工程合同都有履行和管理的權利,而每個項目部只是針對其特定的工程來行使職權。雖然,項目部的職權範圍和公司的職權範圍不壹樣,但兩者之間有重合的地方,這個重合就在於對特定工程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在履行某個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時,項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別授權,項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所以,在所有承包人文件上僅蓋項目部章對於發包人來說是存在壹定法律風險的。

其次,由於公司公章的特殊性,公司規模較大承包人下設的項目部壹般不能任意使用公司公章,所以我們認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向其出具對工程項目部的書面特別授權文件,並且說明該工程項目章在特別授權範圍內具有與公司公章相同的效力。壹方面,在商務談判時提出此類要求,由於並不涉及工程商務內容,可能較易為承包人所接受;另壹方面,這壹方式較為合理的應對了上述法律風險。上述方法可供各位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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