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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板子的懲罰標準

古代刑罰挨板子叫“廷杖”,廷杖的數目沒有明確規定,最高可至壹百下。

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吏實行的壹種懲罰,最早始於東漢明帝,《後漢紀》曰:明帝時,政事嚴峻,故卿皆鞭杖”。(《太平禦覽》卷605·刑法部·16杖條),明朝時成為壹種制度。

明代往往由廠衛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毰叠帊,示辱而已,然猶臥床數月,而後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劉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廷杖壹般是由栗木制成,擊人的壹端削成槌狀,且包有鐵皮,鐵皮上還有倒勾,壹棒擊下去,行刑人再順勢壹扯,尖利的倒勾就會把受刑人身上連皮帶肉撕下壹大塊來。

如果行刑人不手下留情,不用說六十下,就是三十下,受刑人的皮肉連擊連抓,就會被撕得壹片稀爛。

不少受刑官員,就死在廷杖之下。即便不死,十之八九的人,也會落下終身殘廢。廷杖最高的數目是壹百,但這已無實際意義,打到七八十下,人已死了。廷杖壹百的人,極少有存活的記錄。

明代廷杖的制度屬性

廷杖被認為是明代特有的皇權淩駕於國家法制之上的惡劣刑罰,它是天子的震怒,屬偶然或突發事件,故並無制度可言,但事實並非如此。

從實際執行和管理程序看,廷杖具有制度的基本屬性和規定性,包括制度運行的主體以及組織程序、運行過程等都有比較清晰的規定。

明代的官員也壹直努力把廷杖納入國家司法體系中,使國家制度之外的皇帝“私法”轉化為國家制度之內的“公法”。只不過,在皇權高度集權的時代,制度只能屈服於皇權之下,這既是廷杖制度的屬性,也是古代司法制度的特點。

以上內容參考:知網-制度內外:明代廷杖的制度屬性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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