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編程學習大全網 - 熱門推薦 - 什麽是陷警門?

什麽是陷警門?

2010年12月21日15時45分,經祁門縣公安局批準,辦案民警方衛、王暉到看守所將嫌疑人熊軍提解出所欲帶其到祁門縣閃裏鎮指認作案現場,後因不願配合,大約在16時10分,辦案民警只得將其帶至刑警大隊辦公室,安置在安全椅上(該安全椅為祁門縣公安局辦案單位通用,由縣局統壹制作,***制作有12把這樣的安全椅。主要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自殘、襲警,辦案民警用椅上原來紮有較粗皮線自肩部至腰部斜跨約束),做其思想工作,勸其配合指認,完成取證。18時許,辦案民警將盛好的飯菜送給熊軍,但犯罪嫌疑人熊軍表示不想吃飯。經耐心細致地工作,熊軍同意於次日天亮後到現場指認。期間,熊軍喝了三次水,上了兩次廁所。淩晨1時許,熊軍開始睡覺,辦案民警則開始整理案卷、上公安網辦公(有相關上網記錄為證),民警始終在熊軍旁邊並認真觀察,未發現異常情況。6時許左右,民警方衛發現熊軍神情異常且脈搏微弱,立即進行施救,同時撥打120,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經檢查,熊軍已死亡。參與搶救醫生認為熊軍死亡原因系心臟急死。(2010年11月24日熊軍在祁門縣看守所例行體檢時,發現有竇性心動過緩癥狀,有熊軍入所健康體檢資料為證)。

2010年12月28日,黃山市人民檢察院對民警方衛、王暉以涉嫌刑訊逼供罪予以刑事拘留。2011年1月10日,在未查明死因的情況下,兩名民警以刑訊逼供罪被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3月8日被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壹個月。3月11日省檢察院決定實行異地羈押(現兩民警分別羈押在含山縣、和縣看守所)。4月8日被省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6月7日偵查終結,向休寧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7月13日,省檢察機關將本案指定由含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8月15日,含山縣人民檢察院退查。9月14日,補充偵查結束,案件再次移送含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15日,含山縣人民檢察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10月28日含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對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方衛、王暉,其家屬對該案有不同的看法:

壹、方衛、王暉兩民警不構成犯罪

目前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起訴方衛、王暉兩名民警,主要依據為最高檢的復核鑒定意見,人為認定民警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冷、凍、餓,造成心源性心臟病急死,我們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該案不構成犯罪:

(壹)民警主觀上沒有對犯罪嫌疑人熊軍實施傷害的故意,兩名民警將熊軍提解出所的目的只為指認現場而非逼取口供。在提解熊軍出所的法律文書上,明確記載提出所的理由是:“為收集證據需要,擬提熊軍出所指認現場”,且從該案辦理的客觀情況看,涉案的基本事實已查清,熊軍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並非是檢察機關認定的:至 2010年12月14日止,李政、藩世討、熊軍均只供認了二起盜竊摩托車的犯罪事實)

(二)、客觀上民警也沒有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

辦公室開有空調,民警與犯罪嫌疑人同在壹室,不存在冷凍;民警將盛好的飯菜送到辦公室給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熊軍表示不想吃飯;嫌疑人已經多次喝水、上廁所,在安全椅上也有壹定的活動空間。通過最初屍表的壹般觀察及檢驗情況看,屍體上沒有被毆打等機械性外傷及其他變相肉刑痕跡,胃容物菜葉、水等達50ML,屍檢報告中已明確排除死者死於“體位性窒息”。

綜上所述,兩位民警不構成犯罪,可目前檢察機關囿於有罪推定的思維,依據最高檢的復核鑒定意見,認定兩位民警構成犯罪,試問其意欲何為?

二、檢察機關在辦理此案中存在的問題

(壹)、檢察機關先決定逮捕,後出具鑒定結論,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逮捕的條件首先要求必須有犯罪事實,而檢察機關對死者的死亡原因還未查清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在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的情況下,僅憑口頭推斷熊軍系 “體位性窒息死亡”就錯誤地做出了逮捕決定。

(二)、鑒定結論缺乏科學、客觀、公正性。檢察機關法醫先入為主,僅憑口頭推斷熊軍系 “體位性窒息死亡”於10天後(2011年1月20日)鑒定結論卻為“潛在性心臟病致心源性急死”。後因發現錯誤漏洞越來越大致使案件無法定性起訴,直至8月,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搞出壹個所謂專家論證意見為“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主要是外因引起。眾所周知,內因是決定事物發展變化的決定性因素,心臟病是導致熊軍死亡的主要原因。可見最高檢專家論證意見不嚴肅,有違科學、客觀、公正性。況且民警將熊軍帶到辦公室期間,室內空調始終開放,民警始終與其同在壹室,民警為其準備了晚餐,熊軍不想吃飯,之後民警兩次詢問熊軍是否吃餅幹,當晚熊軍喝了3次水,不存在人為致其凍、餓情形。我們不妨假設壹個心臟病人在別人推他壹下後致其死亡,顯然心臟病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推他的行為人充其量只要負民事責任。通過我市十幾名法醫的討論以及咨詢省內外專家,普遍認為檢察機關的鑒定和所謂專家論證意見是為達到特定目的、帶有明顯的傾向性,是不科學的,也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強烈要求對熊軍死亡原因通過中立的權威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三)、兩民警實行異地羈押故意不通知民警家屬,民警家屬前去詢問也不予以答復。律師要求會見,黃山市檢察院與省檢察院互相推諉有意阻止律師會見,此案不涉及國家機密,應該及時安排律師會見。後在兩民警家屬到市政府上訪有關部門協調律師才得以會見兩名民警。此舉嚴重侵犯了兩民警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另外檢察機關分別對熊軍盜竊案兩名同案犯李政、潘世討進行誘供、逼供、異地關押,向他們許諾如果按要求回答,將對他們從輕處理,經多次連續提訊,檢察機關終於得到了想要的指控兩民警有罪的口供。

(四)、反復指定管轄。本案發生在祁門縣,卻被指定為休寧縣檢察辦理,後又無故被指定至含山縣檢察院辦理。

此案在最初偵辦過程中,省檢察院劉鐵流副檢察長通報時指出:此案由休寧縣檢察院主辦、黃山市檢察院督辦、省檢察院指導。休寧縣檢察院起訴後,省高檢指定該案由含山縣檢察院辦理。但實際辦案過程中,休寧縣檢察院和含山縣檢察院壹直未有辦案人員到祁門縣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該案是由省檢察院高輝等帶領阜陽數名檢察官壹手操辦。方衛、王暉兩普通民警的案件是省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們辦理的對象嗎?

(五)檢察機關違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檢察機關在延長壹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之後,又再次延長兩個月,其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可,方衛、王暉的案件哪壹條符合延長的條件呢?

那檢察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目的只有壹個:通過看似合法的延長期限,從精神和肉體上的徹底拖垮兩位民警,達到逼迫民警認罪的目的。

(六)、對王暉、方衛兩民警逼供、誘供,軟硬兼施。檢察機關在反復多次提審民警過程中涉嫌使用威脅性語言。給民警造成壹種案件已定性的錯覺,還對兩民警聲稱將通過“合理規則對其進行長期關押”。並威脅、引誘民警家屬,讓家屬勸兩民警“認罪”。

(七)、檢察機關選擇性取證。如對民警提出的室內開有空調、電火桶等可以證明民警無罪證據檢察機關均不取。還無端指控兩民警串供。2010年12月22日,事件發生以後,當晚檢察機關就對兩民警調查問話。12月25日方衛將檢察機關訊問情況在辦公電腦中以職業習慣進行了備忘記錄並打印出來,放置在辦公桌抽屜中。後檢察機關調取物證時獲得此紙張,以此認定兩民警事先進行串供,後來縣局對該電子文檔進行技術恢復,要求檢察機關前來調取,檢察機關至今未予理睬。試想若是民警串供,會愚蠢到把該記錄壹直留存在辦公室裏等檢察機關來提取嗎?

這起冤案震驚祁門縣、黃山市,驚動無數機關幹部百姓群眾,只因為這是壹起錯案,是壹起典型的冤案。在如今大力倡導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竟然發生這樣的事情簡直不可思議,令人憤慨!

  • 上一篇:花唄升級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AutoCAD 與Autodesk AutoCAD Architecture 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編程學習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