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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恐變成新的恐龍,但這位美國法官曾盛贊臺民素質

昨天(11/30)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未來國民須參審案件判決;只要年滿23歲,除非法定資格不符,都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若抗拒最高可裁罰3萬元。將來法庭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針對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案件***同進行審判,有罪之認定須包含所有法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刑期判定則須過半數。

國民法官采隨機挑選產生制,案件未定讞前不得泄漏評議內容,也不能要求或收受不當利益。為了保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安全,草案規定,任何人都不能泄漏他們的姓名、特征、聯絡方式等資訊,也不得直接、間接辨識他們的資料,違者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央社》,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的完成,可回溯到民國76年的《刑事參審試行條例》,從專家參審、國民參審、人民觀審條例等等,直到今年的司改國是會議。

國民法官變成新壹代恐龍法官?

對於草案民眾的褒貶不壹,比如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就在臉書上表示,「反正不甘我屁事,所以就讓鯛民(刁民)來當恐龍(恐龍法官)吧!」又說,「以後特定的案件,如果有所不爽,就自己罵自己人吧。」「記得喔,國民法官是不得泄密的,所以被罵的話,是不得還口」。最後李茂生表示,「最期待看到的是:無罪推定原則、證據法則、量刑等的適用。絕對有看頭。」

臺灣人的素質如何?

如上所述,2014年底,臺灣司法院參考世界上的司法制度,自創壹套「觀審制」試行。(陪審制下,人民組成的陪審員的意見與法官意見分庭抗禮;而觀審制下,參與的民眾並沒有權力做最後的判決,頂多只能請法官予以解釋。)如此別腳的司法參與方式引起很多人的不滿,且3年之後民眾對於賦權人民更大的「陪審制」還是有很多疑慮,很多人認為「人民的司法素質跟不上歐美國民」。

然而,2015年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高級法院的法官Craig Iscoe來臺觀看民間司改會舉行的「模擬陪審法庭」,會後他認為臺灣實施陪審團制沒有問題,並表示臺灣人不論在智識程度、決策能力上都不輸美國壹般公民。

(圖片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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