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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環境保護現狀

幾十年來,我國礦業發展迅速,有力地保證了國民經濟發展對礦物原料的需求。但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氣、水源和土壤的汙染,破壞自然景觀和植被,誘發地質災害等壹系列礦山環境問題,礦山環境汙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已引起國家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為了保障礦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努力實現礦區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生態效益的有效統壹,從中央到地方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了礦山環境保護工作。

1.1.1 逐步建立健全礦山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

1986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防治汙染環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山企業要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2001年4月11日,國務院批準《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0~2010年)》,並授權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該規劃確立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和“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針,明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目標、要求。

各省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同時,針對本省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狀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壹要求,相繼制定、頒布了壹系列關於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31個省(區、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年)》,26個省(區、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2個省(區、市)制定了《省級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在此基礎上,各省(區、市)為進壹步提高對礦山環境管理水平,提高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和執行能力,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又出臺了壹系列管理辦法和要求。例如,四川省制定了《關於嚴禁濫采亂挖礦山保護長江上遊生態環境管理條例》,甘肅省制定了《礦山企業“三廢”指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雲南省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履約保證金制度(草案)》,湖南省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要求》等。

1.1.2 開展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

在國土資源部的統壹安排和部署下,中國地質調查局於2002年啟動了以省為單元的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項目。全國31個省(區、市)通過發表調查和實地調查的礦山數為113149個,調查的礦山面積為581.90萬公頃。截至2005年,全國因采礦形成的采空區面積約80.96萬公頃,發生塌陷的面積為35.23萬公頃;采礦活動壓占和破壞的土地面積約143.89萬公頃,其中耕地29.56萬公頃,林地13.65萬公頃,草地16.38萬公頃,其他84.30萬公頃;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廢水、廢液數量約60.90億噸,年排放量約47.90億噸;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尾礦或固體廢棄物量約16.73億噸,尾礦或固體廢棄物的累計積存量約219.62億噸;采礦引發的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累計12379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61.63億元。通過調查摸清了各省(市)礦山環境現狀及其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基本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並初步分析預測了潛在的危害。

基於全國31個省(區、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礦山環境與國土整治評價室對取得的調查數據資料進行了全面統計、整理、分析、綜合研究和成果集成,以礦山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和采礦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作為參評指標,建立了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估指標體系,按照能源、貴金屬、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冶金輔助原料非金屬、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特種非金屬、化工原料非金屬、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等九大類礦山,開展了全國礦山開采對地質環境影響程度評估,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作出總體評價,提出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對策建議,並建立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數據庫和信息系統,為我國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整治礦山環境、恢復與重建礦山生態環境、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了基礎資料和依據。

1.1.3 加強礦山環境保護與監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保障,有翔實的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作為技術支撐,國家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大了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的力度,提高了監管水平,並且規範了監管程序。堅持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並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嚴格礦山開發的準入制度,保證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要求新建礦山必須進行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礦山開發項目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在礦山開發項目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中應主要說明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種類、成分、數量,以及采取的處理方法等;預測礦山開發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析其產生原因;制定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等。

2)實行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強化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和義務,確保礦山開采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新建礦山在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時,需要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未交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3)建立礦山環境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礦山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級礦山環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逐步制定並完善了壹系列礦山環境監督管理、檢查制度和管理辦法。采取定期月、季、年度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及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礦山環境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落實各項汙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對未按要求落實汙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進行生產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查處的重點是:①在禁采區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②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或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有關生態保護與汙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以及嚴重破壞生態、汙染環境的礦業企業;③排放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汙水、廢氣,嚴重汙染環境及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礦業企業和行為。

4)編制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汙染和生態破壞,逐步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明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目標,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計劃,改善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環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了31個省(區、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是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的重要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礦山環境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規劃目標要納入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中實施。

1.1.4 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為了營造保護礦山環境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礦山環境的保護意識,國家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壹是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山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推介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監督披露嚴重的礦山環境破壞行為。2003年9月,中央電視臺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制作了18集電視系列節目《2003資源環境記憶》,運用大量的第壹手拍攝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的現狀,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對的問題。中央電視臺新聞評論性欄目《焦點訪談》多次深度報道了不合理開采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發生地質災害的新聞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采用集會、展覽等形式向公眾進行“依靠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推進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推進環境保護與治理,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等有關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的國家政策和科普知識宣傳。三是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及時向公眾通報礦山環境狀況、保護工作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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